4月12日,在广东清远,山东司机赵洪军在超限站被拦下,因为在两次过磅中,他的货车载重都超过了50吨,达到了处罚标准。然而,赵洪军坚持认为,自己行驶了1500公里,一路都能顺利通过,突然被测出了超重,这是测量出了问题。
在坚持要求复磅无果之后,张洪军在超限站里割伤了自己的手腕,却因此争取到了再一次过磅的机会。最终的结果显示,赵洪军的货车载重量在处罚标准以下。
现在,这接连发生的两起事件分别迎来了调查结果。卡车司机金德强已经入土为安,而《清远日报》也在事发后发布消息,表示当地监测点的工作人员需要增强服务意识。
然而,在这类事件中,一事一议显然是不够的。就像财新社论说的,两件事分别发生在一南一北,看起来是孤立事件,但其实说明不规范罚款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可以说,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看似是偶然的,却实属必然。
事情发生的当天,赵洪军发了一条朋友圈,表示虽然自己的做法有些极端,但是“如果都好沟通的话,就避免了一些复杂的事情。”
赵洪军看到的“复杂的事情”,也许包括了一直以来,货车司机们不得不面对的滥罚问题。
2018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一份《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一名卡车司机平均每年要交的罚款是2974元。其中,因为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超载等问题,卡车司机都有可能受到交警、路政或城管的处罚。
在2017年的时候,交通运输部就专门下发过文件,要求重点清理路面执法的种种乱象,矛头直指各地路政和交警的滥罚现象。然而,从这个月的两起卡车司机维权事件看来,交通执法中乱罚款的行为却是始终存在的。
乱罚款的现象背后,根本的问题在于:罚款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这一点,财新社论是这么说的:罚款是一种纠正违法行为的手段,罚款本身不应该是目的。而一旦罚款和地方、部门或者是个人的利益挂钩在了一起,那么罚款的意义肯定就要发生扭曲。
比方说,有的地方就是靠罚款来创收的,那自然是能多罚就多罚。这么一来,就算是表面上仍然符合规定,罚款的行为也失去了正当性。
实际上,行政处罚法明确写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而在这部法律里,还有这么一条,那就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简单来说就是“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作出罚款决定的人不能直接收钱,更不能让罚没收入和自己的利益挂钩。
不光是这样,在去年12月,财政部还公开了罚没财务的管理办法。规定是这么说的,在政府预算收入里罚没收入预算只能作为一个预测性的指标,不能作为收入任务的指标来进行下达。
其实,在以前,罚没收入和单位支出是直接挂钩的。那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当时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分税制也刚刚建立,而任意处罚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到了世纪之交,罚没等非税收入终于和支出脱钩了,这笔收入必须上缴国库或者是财政专户,除非有履职的需要,否则不能支取。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制度,也就这样被正式确立了下来。
不过,财新社论指出,现在看来,乱收乱罚的现象似乎并没有得到根治,还是有地方政府把罚款作为敛财的手段。只不过,现在,这些手段变得更加隐蔽了。
现实的情况是,在2020年,因为疫情的直接冲击,很多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速都在下降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然而,罚没收入却在逆势上升,甚至带动着非税收收入,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
比如说,去年,山西省的非税收收入就大幅增长了将近20%,主要的原因就是扫黑除恶的罚没收入变多了。
再比如,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数据,2020年云南省的非税收收入增长了6.5个百分点,其中罚没收入的增速高达59%。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罚没收入的来源,也就是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我们知道,在疫情影响下,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大不少,所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不断地减免和降低,为的就是给企业和群众减轻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却在过度依赖罚没收入,这毫无疑问是危害巨大的,不说别的,对当地的营商环境就必然造成很大的损害。
说了这么多,要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的现象,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考虑这个乱罚款的问题,罚没收入带来的创收只是一时的,但是一次恶性事件足以对地方形象带来很大的损害,甚至在很长的时间里,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后果,很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当然,这并不是地方政府担忧的重点。
排版:孙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