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常被人忽视的犯罪行为之“出售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正案十一之后,一共四百五十二条,其中涉及罪名共计四百八十三项。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自己平时只要不贪不嗔、不妒不争,便可独善其身,犯罪与自己无关。但实践当中,刑法所规定的各项罪名涵盖我们生活方方面面,除了盗抢伤杀这些容易被识别的犯罪行为之外,还有很多伴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型犯罪,离我们日常生活很近,但却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稍有不慎便会入坑。我们将会在今后逐一为大家讲解这些我们身边常被人忽视的犯罪行为,以此警示大家,做到真正的远离犯罪。
今天我们来讲第一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作为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中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在我们身边,如果你稍加留意会注意到到一些“转让、出售”银行卡(储蓄卡)的小广告或其他方式的宣传,号称只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就可以获取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报酬,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为他人提供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这么简单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中涉及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提的各种“帮助”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种帮助便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出售银行卡的行为。
编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售银行卡关键词,截止到2021年5月涉及该罪名的一审判决共计2455项,可见此种行为入坑人之多,令人叹息。说到这很多人会想,我怎么知道买卡的人是用来犯罪的,我仅仅是出售银行卡,也没有参与买卡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的犯罪,怎么就成了帮助他人犯罪了?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出售银行卡这一行为是如何被认定成为犯罪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先说何为明知。
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这种“明知”是根据行为而推定“明知”,这种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知道”他人具体犯罪事实。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本罪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只要达到明知自己的交易方式和价格异常即可,无需要求必须明知购买者是否用于其它具体犯罪活动(当然了,如果你有相反证据的话是可以为自己辩解的,前提是你得有),如果要是“实际知道”是用于其他具体犯罪活动,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这种“实际知道”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与他人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比如诈骗罪。
再来看看何种后果是刑法认定够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出售银行卡背后还涉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央行公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转让更是禁止的,因此,在国家禁止转让银行账户的情况下,有偿出让自己作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卡获利,并最终帮助了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那么将构成刑法当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延伸一步来讲将捆绑自己银行卡的“支付宝”或者“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的,性质也是一样的。
最后编者劝君莫贪小利,这些轻如鸿毛的银行卡,合法使用为我们带来的是便利,非法使用为我们带来的后果必将重如泰山。
撰稿律师
责任主编:苗笑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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