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伤亡,雇主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雇员伤亡事件,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的纠纷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意见不一的审判结果,编者仅就雇佣关系中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伤亡事件进行法律梳理及探讨。
法条阅读:《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雇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雇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依据公平责任,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种意见:雇主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雇主的行为与雇员伤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编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雇主对雇员受害应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雇主不能以其不具有过错为由免责。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雇佣关系重新界定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雇员受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王利民教授认为,侵权法上的损害是侵犯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故因自伤、自杀而受损害不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所有侵权类型的免责事由。对于自身疾病发作产生的财产损失或死亡后果,属于人体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由此产生的财产或人身不利后果虽然也称作损害,但不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侵权法中的损害,即损害后果,是行为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之一,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基于无过错责任,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或他人的物件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否对其雇员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如雇员罹患职业病以及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均是由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结果,此种情况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其管理行为与职业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故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雇主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及劳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雇员因其自身疾病而死亡的,属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雇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自己全部承担,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属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摊财产损害后果。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范围仅限于过错责任的侵权类型。
综上,基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雇主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笔者认为雇主对其雇员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的损害结果在没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根据公平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撰稿律师
责任主编:苗笑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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