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不能判人有罪,妇孺皆知,法官、检察官不知?可他们就是敢明目张胆的肆意枉法制造、维护冤假错案,而且还得不到查处,依法维权7年无果,谁之耻。
两份举报:一、举报法官。二举报检察官
实名举报邢台市襄都区法院王英其、邢台市中院王佳培徇私枉法
一、事情经过
我的当事人刘念与李秋成系发小,知根知底,刘念于13年12月8日起,分三次向李秋成借款150万元,并签定借款协议,起初刘念经营正常,并于14年6-7月共给李秋成还款50余万元。后其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李秋成要求现金偿债,李秋成纠集多人,于14年8月到15年1月期间持续对刘念及父母家围堵、骚扰。尤其是14年8月19日,李秋成伙同多人(据说还有警察),非法入侵刘念在石家庄租住地,蹲守、抄家。刘念因害怕遭李秋成加害,于14年8月25日购买名为胡某的假身份证出走北京。14年9月6日,李秋成为侵吞刘念已归还的50余万借款,报诈骗假案,谎称刘念用两份复印件(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万宝商务营业执照复印件)诈骗他150万,检察院据此起诉刘念诈骗,一审时证实这两份复印件形成时间晚于借款时间,故检察院据此指控并不成立,但是,王英其、王佳培却另外捏造刘念将其余借款挥霍(消费)的虚假事实,判刘念有罪,处刑10年。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刘念案仅开过一次庭,开庭审理的是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刘念用两份复印件诈骗李秋成”,该指控被我们推翻后,检察院没有补充或更改起诉。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97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对刘念作出无罪判决。但是,王英其、王佳培却滥用职权,另外捏造“刘念将其余资金挥霍(消费)”,判刘念有罪,且该定罪事实检察院未指控,法庭未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知情未就此辩护,二审也未开庭审理,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庭审记录为证。
三、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系法官捏造虚构,依法不能认定刘念有罪
原裁判认定刘念将99.75万借款用于购车、游玩等消费,并持假身份证在北京、石家庄等地逃匿,以此认定刘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但是,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刑诉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刘念有罪。
(一)原裁判认定刘念将99.75万借款用于购车、游玩等消费,没有证据证明,系法官捏造虚构,不能成立。1、关于购车消费。原裁判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刘念购买了宝马车,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的宝马车用于刘念个人消费,因此,原裁判认定刘念将借款用于购车消费,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何况,案卷内证据证明,购买宝马车是刘念从事的经营活动,赔的11万是经营亏损,非消费,只不过该事实真相被王英其刻意摘取案卷内言词证据所隐瞒。2、关于游玩消费。只有冯某的孤证且没有具体消费金额。3、扣除亏损的11万,其余88.75万,占比高达89%的这部分资金,原裁判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刘念消费。综上,全部99.75万借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刘念消费,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成立。
(二)原裁判认定刘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原裁判提供的证据不支持刘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立,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刘念构成诈骗罪。
(三)原裁判认定刘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其一、原裁判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刘念有手机关机、持假身份证出走北京等躲避李秋成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念躲避李秋成的行为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原裁判认定刘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二、刘念躲避李秋成的行为是李秋成暴力讨债、报诈骗假案,威胁其人生安全所致。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具备:“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而刘念并没有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四、刘念名下有一间60平方门面房;有邢台龙海钢铁欠刘念的78万材料款,其承诺还款,而且在其被迫出走期间,受其委托,其父母接手和李秋成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不存在其赖账不还的情况。之所以部分借款未还:一是刘念父母和李秋成正在协商还款时,李秋成报假案,编造刘念诈骗他150万分文未还的虚假事实,想赖掉刘念已归还的50余万借款,后检察院认定刘念归还了50.25万。二是刘念没有犯罪,需解决诈骗问题,其才能正常还款,而非退赃。
综上,原裁判提供的证据,既不支持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也不支持《刑法》第13、14条此定性定罪条文的成立,依法不能认定刘念有罪。
四、明知无罪判有罪
王英其明知李秋成报假案,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成立,依法应当对刘念作出无罪判决,却故意编造事实(多处)、虚构案情,无罪判有罪。证据:https://weibo.com/7512741831/JsxoNcAww。
王英其明知李秋成是放高利贷的,却隐瞒真相,将李秋成暴力催债、报诈骗假案导致刘念出走,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https://weibo.com/7512741831/JsIKP4uhM
以上所述,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条文清晰明了,依据《刑法》第13、14、30、31条之规定,足以认定刘念案办案法官王英其、王佳培等徇私枉法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徇私枉法进行查处。
举报人:张海云
2021年4月6日
实名举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吕东徇私枉法
实名举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吕东等徇私枉法,事实如下:
一、有法不依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规定》),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是明确的,就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对的维持、错的纠正。为此,《规定》第20条制定了从六个方面对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由于本案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依据《规定》第20条第2项:“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 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之规定,足以认定原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对此,吕东等办案检察官是明知的,他们故意偷换了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法依规纠错,没有按照《规定》第45条第4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审判权
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院审判权,刘念是否有罪,依法应由法院再审来认定。然而,邢台市检察院却挂羊头卖狗肉,名义上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实质上并没有对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而是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审判权去认定刘念是否有罪,将听证会违法开成“审判会”,然后再以检察院随意编造的事实认定刘念构成诈骗罪,取代法院的判决、裁定,驳回我们的申诉,这是明确的滥权违法行为,其践踏法律到了无所顾忌、明目张胆、令人发指的程度。
三、滥用职权,违法剥夺申诉人的申诉权
正因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被偷换成邢台市检察院认定的事实,那么无论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我们的申诉均会被驳回,实质上等于剥夺了申诉人的申诉权。
四、欲加之罪,昭然若揭
且不说检察院没有审判权,即便有,其《邢台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里罗列的事实,即没有证据证明,也不支持《刑法》第13、14条此定性定罪条文的成立,故意犯罪都不能认定,遑论诈骗罪。
五、刘念申诉案审理程序违法,需重新办理
邢台市检察院没有对我们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的答复,依据《规定》第24条第2项之规定,邢台市检察院需重新办理刘念申诉案。
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依据《刑法》第13、14、30、31条之规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刘念申诉案办案检察官吕东等徇私枉法罪名成立,
以上所述、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条文清晰明了,请求依法纠正《通知书》的错误处理决定,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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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海云
2021年2月18日
附: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
起诉书1
起诉书2
一
二
三
四
裁定书1
裁定书2
裁定书3
裁定书4
裁定书5
裁定书6
裁定书7
邢台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1
邢台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