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网络流行语 “打工人,打工魂,打工都是人上人”所言,劳动是一切成功的必经之路。同样,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
而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
而其中就催生了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这一所谓“可以躺着赚钱”的“致富捷径”,让众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纷纷沦落为犯罪“工具人”。
因此,黄小明就要为各位讲解一下上述涉“两卡”的违法犯罪“套路”,务求让各位远离违法犯罪“陷阱”,真正做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
“两卡”如何令违法犯罪分子“发财致富”?
“两卡”具体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故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
同时,犯罪分子还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
“两卡”违法犯罪团伙如何分工?
“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一般采取以下的分工:
1.
开卡团伙
系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以及在各大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卡的人员。
2.
带队团伙
系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银行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
3.
收卡团伙
系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
4.
贩卡团伙
系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因此,如若各位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上述人员,记得提高警惕避免误信所谓“高额报酬”的许诺,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上述违法犯罪团伙难逃法网!
沦为“犯罪工具人”的后果是?
正如刑事法学经典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论述所言: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黄小明在此奉劝各位:
既然所有赚钱最快的方法
都写在《刑法》里,
切勿贪小便宜充当犯罪“工具人”,
让我们一起勤劳致富、合法致富,
一起做新时代最美的奋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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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嘉濱
编辑丨陌
图丨网络
<第17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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