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再次修正的思考和建议
明摆着的事实:同一地近百起同样病患且基层医生发出了是传染病的警告,可它们就是不看不听!
在地球和宇宙空间里,还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病毒和病菌,并且微生物也在进化。所以,传染病的防治对于未知病症需要前瞻性科学的预防机制以及实施法治化预防,才能更好避免传染病暴发后对人类的危害。
传染病的防控绝不能盲目依赖一些所谓的高级专家,而是要更多依靠基层医院、基层医护工作者和基层社区、街道或村、镇以及基层疾控人员。
传染病预防机制的根在基层,要特别注重多人患上同样未知病症的实际现象,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刻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第一时间切断病原、防止扩散。而不是等待外地专家指导诊断后和多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再实施隔离,特别是不能迷信坐等精利或缺乏实践的学术型专家。传染病防控若等到一切都研究透彻才开始防范或依据精利的学术型专家制定的严格标准筛选病患,则可能会为时晚矣。
传染病的预防机制,宁可错误隔离千人(经费财政承担),也不能漏掉一名传染者!尤其是未知病症的疑似传染者。在你死我活的战场上,未知的、看不见的敌人是恐怖可怕的。故对未知病症的传染者不要设医学诊断标准,只要有多人同患的事实,患者和接触者都要先隔离,隔离后再排除。
传染病的预防和应急管制,其实施主体都在基层,故和传染病预防机制有关的相应权力也有必要下沉。要允许基层白衣战士说话,只要是善意的实话、真话,即使有错也不能追究;要减少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审批环节,把对发生原因不明和甲类传染病场所内的特定区域人员的隔离权下放到街道或乡镇;要建立把批量未知病患和已致死亡的未知病患一键上报多级卫健委、政府办公室和其他相应机构的区块链通道。
总之,对传染病的防治,如同战争,既要重视后方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也要重视前线的基层实践和基层意见,更要重视已发生的病患现象,在多人同样病症但病情不明确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就要立即防控,而不是等到高级专家指导或学术研究出结果后再去应急管制!
结合以上思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传染病防治法》征集修正案:一是征集修改和删除可能已经不合时宜的有关法条;二是征集增加对未来可能暴发和对未知传染病采取预警防范机制的法律条文;三是征集类似“国家传染病预防月”或“国家传染病预警日”等的具体日期;四是征集能否合并其他法律文件中与《传染病防治法》中重复的或意思一致的法律条文;等等。
@数字龙都-:《荒唐的判决!》
如此一起简单明了的、违约方滥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白纸黑字、有凭有据的,却被三级法院的法官审理出支持违约方的结果?
真是一群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选择性失明、眼瞎的狗官!
依据微博作者提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审8094号裁定书,以及当事人三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传原件照片,有以下几点真是令人费解。
一、这份合同内容,白纸黑字写的是什么?彼此没有关联性吗?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吗?明明有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就能说双方就违约责任“未做出明确约定”呢?
二、通观整个合同全文,有哪一部分内容和条款要求买方吴惠银在未能如期给付卖方解文武房款时,必须要卖方解文武“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双方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协商”?非要卖方解文武提交“催要房款”的证据?
依照合同约定,买方到期按时给钱就行了,如若不然就是违约。
为什么还会有以“而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双方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协商”作为“驳回解文武的再审申请”的一个理由?
三、广东省高院认为“解文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惠银的行为导致了“合同不能顺利完成”。”
请问要解文武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是“充分证据”?是解文武收取了吴惠银的收款凭证吗?而事实是吴惠银一直都没有支付哪怕一分钱的房款,你们这是要卖方解文武“伪造”充分证据吗?
再请问吴惠银有在约定期限内给解文武的付款、转账凭证吗?
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买方吴惠银如期按时支付购房款,这是买卖交易买方必须承担的义务,买方一直都没有履行义务,在房价快速上涨后,为何还要强行迫使卖方解文武继续履行原低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真是荒唐!可笑!费解!
°一份令人惊诧的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