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年假就没年终奖?法院判决规定违法,公司回应
极目新闻 2022-01-26 21:04:1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李贤诚

辽宁一公司员工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的方式充当工资,被一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随后,公司支付了该员工未休年假的补偿,但要求其退还当年年终奖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认定,对该公司以年终奖励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主张,不予支持。

1月26日,涉事公司回应极目新闻称,对此判决结果不能接受,但不愿就此事再与该员工纠缠。公司已取消年终奖励,若员工年假未休,将下发此期间的相应补偿工资。

休了年假就没年终奖?

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的《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奖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补偿;而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上述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但该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奖金,但刘先生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对公司所称以年终奖励和福利形式暗补未休年假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及引发的争议,1月26日,该公司一相关负责人回应极目新闻称,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但不愿再就此事与涉事职工纠缠。

“该案涉及的金额虽然不多,但公司之所以一审、二审不停地提起诉讼,是觉得这个判决很不合适,由于商业企业性质,所以我们员工很难有年假,但之前公司就以年终奖励的‘暗补’形式给与未休年假的员工相应福利,可后来该职工又向有关部门投诉此事。”上述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前公司制定的奖励办法不够完善,他们已不按此制度执行,也已经取消了年终奖励,职工如果不能休年假的话,会下发期间的报酬,以“明补”的方式补偿。

律师:不得将二者进行捆绑

对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因而,本案中企业强制将年终福利和不休年假进行捆绑,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规定,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变相强迫员工不休年假。

在柴律师看来,本案中的员工基于企业此前该项福利制度规定,在未休年假的情况下申领了年终福利,不代表已经获得了年假补偿,不免除企业还应针对员工未休年假进行补偿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获得该福利补贴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是否有义务给员工发年终奖的问题,柴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制定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里面也没有进行特别约定,则企业没有给职工发放年终奖的义务,但如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里面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无故扣发。

“关于未休年假补偿,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安排休年假时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般年假要在当年休完,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柴律师补充说。

责任编辑: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