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大家好,
这里是琦子君。
今天学法了吗?
一、彩礼
1.定义: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2.来源:《仪礼》中规定:“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最早可追溯至西周,而后“婚姻六礼”这一传统习俗为历朝所沿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二、法条解读
听说等《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收取彩礼就是非法的?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收取彩礼。
无论是《婚姻法》第三条,还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都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民法典》中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延续,并非新规。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不能以婚姻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这里面通常包含了两种情况:
①双方缔结婚姻前,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彩礼。(根据自愿原则,该笔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收取彩礼是不违法的。)
②双方缔结婚姻前,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索要天价彩礼,例如:不给30万,不同意女儿出嫁。(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天价彩礼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自愿原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彩礼能否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否返还彩礼,须要结合不同的案情而定:
原则:①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②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结婚的,彩礼不予返还。
上述第2条原则有例外情形:规定在解释(二)的第二款、第三款。
是否返还彩礼,会结合该地区的习俗、习惯。
是否返还彩礼,还会结合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情况等。
三、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第二十七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具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2019)鄂1125民初1753号
法院认为,彩礼是中国男方在缔结婚姻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若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认亲彩礼金,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对于彩礼的范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感情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原告主张返还彩礼12万元,但本案中彩礼的范畴仅包含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彩礼80000元,不包含其他礼节性的往来赠与及支出。被告辩称该彩礼钱用于偿还原告向其妹妹借款20万元的债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在2018年向原告给付了42000元,原告虽当庭予以认可,但认为还款不在起诉范围内。本院认为被告的还款行为发生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彩礼及购房首付款期间,故依法应予以扣减。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应当返还的彩礼为38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购房首付款的诉请,因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另一种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作处理。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往期回顾
声 明
本篇文章所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标明来源的内容除外)均为原创,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允许不得转载、转播、刊登、改编,否则作者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权利。若您认为文章内有任何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告知,我会进行核实并更正,谢谢。
致歉
因琦子君的疏忽,部分文章末尾的二维码图片出现错误,现琦子君决定,即日起对涉及的相关文章进行重新编辑与发布。若对您造成阅读上的困扰,琦子君感到十分抱歉!
欢迎小伙伴们分享观点~
愿我们都能活成自己想要成为的样子^_^
新浪微博|修炼中的琦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