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税收洼地入驻条件是什么,怎样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合理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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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注册新公司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将企业规模分散,增值税就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税,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前几天,有企业问小编:说是一家零售企业,各地区都有销售点,我们准备把每个销售点都设立成一个分公司,这样增值税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税,分公司的资产、人员规模和利润水平也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个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有什么风险?看上去很有操作空间,那么,这种方式是不是合理呢?在此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总分公司的相关税务知识。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否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增值税都在当地缴纳,因此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没有关系。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所以,一些进项不多的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可以考虑成立多个分公司,业务分流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能否单独按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对于初创企业,大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实际5%-10%的优惠税率。
但是对于有些大型企业,尤其是业务遍布全国各地的企业,多数都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少企业也开始在总分公司上想办法。然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分公司并不能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了:设立分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