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生跳车身亡,货拉拉平台整改,平台责任边界何在

3月3日,公安部门发布通报,就23岁女生乘“货拉拉”平台货车搬家途中跳车身亡事件初步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而对于类似货拉拉、快狗打车等网络预约货运平台来说,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边界何在?是否需要对发生的随车人员意外伤亡承担责任?

前车之鉴:滴滴多次陷入安全风波,货拉拉等货运平台视若无睹?

2018年,是滴滴发展路上遭遇“重创”的一年,也是其为安全付出代价最大的一年。短短时间连续发生两起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滴滴等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安全保障能力的担忧和质疑,当时声讨滴滴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在各种压力之下,滴滴及时暂停“顺风车”业务,同时对平台的安全保障机制进行了全面的迭代升级,引入了类似“人脸识别”“一键报警”“行程分享”以及“行程中录音录像”等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

可以说,因为在安全上的“短板”或不足,当时的滴滴可谓付出了惨痛的成长代价。

成立于2013年的货拉拉,作为网络货物运输服务平台,虽然不直接从事客运服务,但是,也是完整地目睹或见证了前述滴滴的遭遇。

不过,可惜的是,从近期发生的意外事件来看,滴滴曾经面临的安全困境或挑战,并未引起货拉拉等网络货运平台的重视和警惕,货拉拉平台尤其没有从中汲取足够的经验和教训。

否则,在本次意外事件发生前,货拉拉平台早该有为“跟车”的用户提供类似行程分享、行程中录音录像等安全防范措施。

漏洞百出:货拉拉平台内注册司机有前科、侵害用户屡见不鲜

截至2020年11月,货拉拉业务范围已覆盖中国大陆352城,平台月活司机48万,月活用户达720万;海外市场方面,货拉拉2014年进入东南亚,目前已涉足9个国家和地区的17个城市,包括越南、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巴西等市场。

迄今为止,货拉拉已完成8轮融资,并创造出1个月内融资20亿美元的记录,投后估值将达到100亿美元。

可以说,在资本力捧下,货拉拉俨然已经成为网络货运服务领域的“小巨头”。

但接连发生的意外事件足以说明,货拉拉其实一直没有做好“心理准备”。

事实上,在湖南女孩乘货拉拉平台的货车发生意外之前,货拉拉平台上的注册司机风险隐患问题,已经连番上演多次了,但似乎并没有引起货拉拉的充分重视。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案件裁判文书显示,有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属于货拉拉平台的注册司机,其中,有的司机有“刑事犯罪前科”记录,有的司机曾试图性侵用户。

比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鲍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该案被告人鲍某在“货拉拉”物流服务平台接单后,在给被害人搬家过程中,试图性侵被害人,后被判处强奸罪。

再比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范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范某“系货拉拉APP司机”,在该案判决作出前,已有多次刑事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包括:两次被判强奸罪以及打架、嫖娼等治安违法被处罚记录。

从这两起恶性案件来看,货拉拉平台对于平台内注册的司机,应该没有做过相关风险识别和处理,对于平台内注册司机有无犯罪前科等问题关注度不够。

由此可见,货拉拉平台对于网络货运服务过程中,事前缺乏风险识别,事中没有风险预警,事后风险处置不力,也就不可避免会持续上演一些意外事件或恶性案件。

法理辨析: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过程中需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以货拉拉、快狗打车等为代表的网络货运平台,可能会给人一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感觉。

一方面,网络货运服务,不像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领域有专门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另一方面,网络货运服务的准入性门槛并不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货运车辆禁止载客但可附载作业人员,但需有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载重量较低的货车无需办理营运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可以说,由于没有前置准入限制,理论上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搭建一个平台,从事网络货运服务。

正是因为这个领域基本属于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充分竞争市场,使得监管部门可能在类似意外事件发生前欠缺专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以搬家场景为例,一种场景属于搬家公司组织车辆、司机和搬运工,通过或不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为用户提供“门到门”的搬家服务。但确实也存在一种场景,即个人以自有车辆或搬家公司组织车辆、司机,通过或不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为用户提供从指定起点到指定终点的运输服务。

而在后一场景中,用户随车同行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随车同行的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是确保运输过程中,搬运物品不会被遗失或偷拿等;其二是确保运抵终点后可及时自行搬运入户。

如果用户随车同行,不视为载客,而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作业人员”的话,那么,货车司机及所属单位或平台,就需对“作业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用户随车同行,视为无偿载客,一方面,货车司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方面,货车司机也需要对乘客或用户的安全负责,但可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其参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司机也需对无偿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直接涉及平台公司。

因此,如果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定位为纯粹的信息撮合中介平台,那么,这些平台的责任范围就会变小。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平台更像是货运版的滴滴,也多以货运版的滴滴自我标榜,并藉此吸引资本注入。

因此,不论是货拉拉、快狗打车最终被监管定位为信息撮合平台,或是综合网络货运平台,平台对于用户都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行业反思:织密安全网堵塞漏洞,避免新业态成为众矢之的

在2月24日的公告中,货拉拉公布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

1、升级安全事件处理流程;

2、在跟车订单场景中上线强制全程录音功能;

3、强化已有的安全功能,包括行程分享、紧急联系人、跟车人安全提示、一键报警、号码保护等;

4、扩大安全车载设备部署,试运行车内车外货厢全程监控,对司机驾驶行为进行安全提醒;

5、针对逾期未完成订单上线预警系统,发出预警后由安全部门及时核查和跟进处理;

6、在跟车订单场景中加入位置保护功能,对路径偏航,长时间停留等异常状况,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和预警;

7、严格司机准入制度,加强警企合作,扩充数据源,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作为准入参考。

从形式上来看,对“事前”风险防范问题,货拉拉将加强司机准入管理,将通过警企合作来化解风险;对于“事中”风险预警问题,则全面借鉴滴滴等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已有安全措施;对于“事后”风险处置问题,则通过所谓“升级安全事件”流程来优化。

事实上,货拉拉等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中的最大风险,主要是“人”和“物”。

“人”的方面,主要是司机可能对用户或乘客产生伤害;“物”的方面,主要是出现货物丢失等问题,而原因也更多可能出现在司机身上。

简单说,对于货运司机的犯罪预防,是网络货运平台安全运营的“重中之重”,既包括不应该允许有犯罪记录的司机进入平台接单,也要在订单撮合及运行中防范风险。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8年发布的《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显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61.11%的网络约车司机犯罪系临时起意,50%的案件犯罪时段为夜间(21点至凌晨5点)。

对广大公众来说,尤其是女性用户,如非紧急必要,不要在夜间时段通过网络货运平台预约货车搬家,确实必须夜间搬家的,最好不要单人“跟车”,可找男性家人或朋友代为“跟车”。

对于货拉拉等平台来说,对于夜间发生的订单,确实有必要适当关注司机与用户之间的性别匹配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

如果说,2018年接连发生的意外事件,为滴滴走上“安全”发展之道敲响了警钟,那么,如今在货运领域发生的意外事件,势必也会加快网络货运平台在安全运营方面提高能力。

总之,监管既要对新业态保持包容审慎原则,也要加强引导、督促新业态守住用户安全底线和红线,并对侵害用户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加强处罚。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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