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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猎杀5000只麻雀,等待你的是有期徒刑和150万元赔偿

淮阴检察
2021年03月12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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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麻雀之类的小鸟成为酒店餐桌上的美味,由此催生了一些捕鸟人。由于麻雀等鸟类在我们的生活中太常见,所以往往有人把捕鸟当作是无关紧要的事。

他们不知道的是,其实捕鸟也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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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惊叹:抓”麻雀“也有罪?!!!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份,家住淮阴区的陆兵与崔凯达成协议,由陆兵猎杀野生鸟类,崔凯进行收购。陆兵遂采用网蘸、投毒等方式多次在野外非法猎杀野生鸟类,猎杀数量达6000余只,其中包含5000只左右麻雀,500余只珠颈斑鸠、500只左右黑水鸡等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崔凯在明知陆兵是使用网蘸、投毒等方式猎杀国家“三有动物”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协议将其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5000余只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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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陆兵、崔凯刑事部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民事部分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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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从刑事层面讲,陆兵与崔凯共同商议猎杀国家“三有动物”麻雀、黑水鸡等,数量达5000只,二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从民事层面讲,野生鸟类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其中的“三有动物”等鸟类类更是有自己的价值,每只基础价值为300元,本案二人猎杀5000只,应当给国家支付赔偿款150万元。

综上,无论从刑事还是从民事角度看,检察院和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判责恰当。

作为承办检察官的我来讲,内心实属为两个年轻人感到惋惜,这是不懂法、不尊法,存在侥幸心理的体现。所以,我想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大家:野生鸟类不买、不杀、不吃!

案情分析

麻雀常见,其也是保护动物。麻雀常见,其也是野生动物。在现实生活中,麻雀可以算是人们最常见的野生鸟类。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麻雀很普通,抓一些、杀一些,甚至吃一些,都没有什么大碍。事实上,麻雀却是国家“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不起眼的生物,它可能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例如蟾蜍、昆虫等。所以每一个人都应当学会爱护我们的大自然,爱护我们的环境,爱护每一个弱小的生命。


刑责虽重,民责更难以承担。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承担严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捕杀野生鸟类,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这不难理解。但他们总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自己不被查到。本案中,陆兵与崔凯达因为非法捕杀了5000只野生鸟类,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刑。如果说一年零六个月在监狱中熬一熬也就过去了,那么接下来需要赔偿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万元,普通家庭又如何承担呢?刑责虽重,但总有出狱的一天。民事赔偿那么多,何时是尽头?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新职能。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很多人可能不了解,而本案的办理是对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最好的诠释。公益诉讼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要求那些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人赔偿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检察机关不仅仅对野生鸟类追求损失,也在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烈士名誉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正式实施,该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为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野生鸟类,不买、不杀、不吃。野生鸟类只能看,不能买卖、不能杀害、不能食用。在政策层面上,中央已经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政策;在法律层面上,非法狩猎本身就构成犯罪,而且从严惩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是大家无法承受的。不管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对野生鸟类只能看,只能保护,不能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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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便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就是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捕杀野生鸟类等行为不仅要被谴责,更是违法犯罪。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该案的办理。做到切实有效践行“两山”理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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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任欢

编:陈静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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