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終審法院今早(9日)10時許就律政司的保釋上訴進行宣判,裁定律政司勝訴,宣布高院批准保釋不當,終院撤消黎智英的保釋,黎須繼續羈押。

終院法官在判辭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中,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的一般規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而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過程中,法官既要考慮施加的保釋條件,及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的證據資料,並要根據其性質是否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要判斷及評估理由是否充足。若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自當拒絕其保釋。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准黎保釋時作了錯誤的分析,處理上與判辭所列的準則有商榷餘地,認為原審法官套用了正確的法律測試,卻誤解了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未有跟國安法的條文作妥善評估,故裁定律政司勝訴,並撤銷黎較早前獲高院法官批出的申請。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