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案不会成为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

瑞幸案不会成为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
2020年04月19日 06:41 经济观察报

  瑞幸案不会成为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

  本月初,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瑞幸咖啡,被曝光存在大规模财务造假。尽管这主要是一个在美国股市割“韭菜”的故事,但由于3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增加了境外管辖权、长臂管辖权的条款;中国证监会也声明高度关注、强烈谴责,“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瑞幸境内公司注册地的厦门中级法院立案庭也表示原则上可以接受境内起诉,但下一步处理还得结合具体案由的申请而定。

  这家以鹿为商号标志的公司,是否会触发中国“长臂管辖权第一案”?

  不过,笔者认为,从新《证券法》的规定文义、本案实际情况和中国对长臂管辖权的既有立场看,瑞幸案虽然影响不小,还不至于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

  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全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瑞幸是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区域发行和交易证券,但是否构成法条本意所指的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非那么一目了然。

  瑞幸的造假行为对中国造成了巨大损害,其破产关门的几率大,数千家门店员工、供货商等都会陷入池鱼之灾。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甚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也会为之受损。

  但这些还不能直接与境内证券投资者权益挂钩。中国境内投资者中,只有少数特别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面向境外市场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在瑞幸财务造假后买入股票,今年4月2日曝光前尚未卖出,才构成权益被损害的投资者。

  更重要的是,瑞幸的行为在曝光前后,都对A股没有实质影响,很难说扰乱了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秩序。今年3月1日才生效的新《证券法》亦不能溯及既往于在此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

  此外,瑞幸虽然主要收入来自中国市场,但在美上市和实施虚假陈述的法律主体是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的,在中国的运营实体只是下属公司,瑞幸实际控制人据报道又已加入外籍。中国法律管辖权在实际行使时也存在不少障碍。

  从其本意看,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只是立足长远,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境内市场秩序或投资者权益的境外行为予以规范。除了这些行为的事实需要符合文义的具体指向外,还有一个隐含的法律适用前提:证券发行和交易所在国不能实施有效的惩罚或保护,所以有必要耗费中国的执法司法资源来伸张正义。长臂管辖的行使讲究必要性。一是对本国民众有必要进行额外的实质保护;二是不对国际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随着跨国活动的发生,基于行为人、行为地的多种法律管辖权会产生交叉。由于国界线内主权的排他性,属地管辖一般会被优先行使。美国作为瑞幸证券发行和交易地、也是欺诈行为的后果发生地,必然会行使管辖权。且坦率地说,其证券市场历史最为悠久,法律最为成熟,法律惩罚或保护力度都会相当大,非美国投资者无需过虑权益保护度会不足、以至于要他国执法司法机构来查漏补缺。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反对他国轻率行使长臂管辖权,而重视国际礼让与双边协作。应该说,证监会负责任的表态的范围亦主要只是限于由外方请求,对中国境内的责任方财产配合予以执行的环节。而厦门法院表示会受理,也不过是“立案登记制”下,对第一环节的案件起诉受理放低门槛的意思,后续确定案由、展开实质管辖和审理时,仍然会有诸多不易解决的法律难题。故而,瑞幸案不会也不应该成为中国《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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