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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9日,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某小区发生一起侵权案件,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被坠落的苹果砸中受伤。
2018年3月21日,塘厦警方经调取事发前后小区内监控视频,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当时陈某在家中客厅看到一个被家里所养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空隙坠落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董某怀中的女婴头部。
2019年1月30日,该名女婴的监护人余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12岁女孩陈某及其监护人。
2019年4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鉴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2019年10月1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次开庭,除了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外,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也成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要求6名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裁判结果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在线宣判,一审判决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如陈某有财产,则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其监护人赔偿。
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分析
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归责原则有两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又进一步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以及第7条之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否则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因本案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故并无过错的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替代责任
民事责任以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为原则,以替代责任为例外;所谓替代责任,即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者相分离。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替代责任有监护责任和用工责任两种,本案中因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
因本案属于《民法总则》实行后发生的侵权案件,故应适用本法第18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案中陈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3月9日,而受害女婴的监护人余某于2019年1月30日起诉显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分配
既然本案适用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之替代责任,而替代责任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原告应承担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被告应承担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事由的举证责任,至于被告有无过错,无需举证。
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在于只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因共同危险行为而受损害的,由所有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高空抛物与坠物
本案和高空抛物与坠物的区别在于,本案中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既然如此,本案并非高空抛物与坠物侵权。
若本案的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则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物件脱落与坠落
本案和物件脱落与坠落的区别在于,本案中有人为因素的介入;既然如此,本案并非单纯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与坠落侵权。
搁置物常见的有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啤酒瓶等,悬挂物常见的有空调外挂机、广告牌、吊灯、冰凌等。
物件脱落与坠落侵权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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