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有人说,2020年开头太难了,能否重启2020年?我们已经与新冠病毒鏖战了近4月,终于迎来了万物复苏。面对疫情期间的种种现象,来自深圳大学法学院的大二学生潘同学带来了她对疫情的思考和感受。
“2020年的开年,谁都没有准备好,甚至不能去见想见的人······”有多少人,在这场无硝烟的病毒战争中,发出了这样的感概,无奈却也着实令人心疼。千千万万个你我,或许是奋战一线,在医院不分昼夜陪伴患者的医护人员;又或许是游走四方,为筹集医疗救济物资而不辞辛苦奔走各国的伟人;抑或是眼不离半分而焦灼地等待着疫情实况播报的平凡人,也都卷入到这场抗疫战争中。在那艰辛的日子里,那一个个醒目的大标题下,日益攀升的死亡率,逐步扩散的灾情区,始料未及的重症病例,我们都不愿再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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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2020年新冠病毒的席卷,疫情无休止的蔓延,在短时间内引起了社会的极度恐慌。越是在如此的紧要关头,往往更能考验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一个国家的法治教育,一个公民的道德素质。但是,疫情期间也出现了另一番景象:超市里价格飙升的菜蔬,药店里一抢而光的口罩,网络上漫天散播的谣言。面对着这衍生出的种种的现象,我不得不惊呼:“突发的疫情之下,更需要法制的引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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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在这样的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期,国家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纷纷派上了用场。随后,一系列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亟需解决。接下来,请跟随我的脚步走进新闻直播间,携手剖析疫情笼罩下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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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还是“不封”?
“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此消息一出,举国上下哗然,武汉市里更是人人自危。有人选择了横扫超市,备齐物资,待在家里过大年,当然,也有人选择了保现下的安宁,连夜出城逃离武汉。一时间,加油站排起了长队,机场出发层中的行李箱跌跌撞撞,运客车来了一辆又一辆。逃离是保住生命不受病毒侵染的唯一办法吗?显然不是,犹豫与行动虽一念之间,躲避与逃离仅一步之遥,若无意中反让病毒钻了空子,结果岂不是得不偿失?
武汉“封城”这一举措的背后必有其现实性与必要性的考量,“壮士割腕”的决心实则是大局观的展现。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已有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或是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因此,湖北省的武汉等多个城市陆续采取了封闭对外交通、隔离人群、关闭聚集性场所等措施,从医学上而言是为了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从法律上更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后,在 《科学》的研究报告中称“武汉封城减少了近80%的国际传播”,也证明了这项决策的及时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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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来,网上也传出了不少“硬核式封路”的路况实图,有些地区未经批准而擅自行动——设卡、拦截、堵道、断路,这背后的是与非,或许也值得我们的一番思量。封闭隔离等严控交通和人员的措施是各地区根据本地疫情的实际发生情况所决定采取的适度而必要的应急方案,其重在程度的合理性,而非一味的人为干涉。“硬核式”的封村封路确实一定程度上能阻断病毒蔓延,但是生活物资的绿色通道、紧急救援的生命通道也会被阻断,因此切不可任性而为。对此,交通运输部也忙做出回应:“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和断路交通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党委和政府,进行依法稳妥处置,来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某村为阻通行挖路,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我们不能一味追求眼下的安宁而不顾潜在的风险。“封”与 “不封”,多多少少会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之处,但是作为防控疫情必须的手段,我们都有义务去自觉遵守和履行。
“查你是因为爱你”
“2月1日青海西宁一男子刻意隐瞒其已有发热咳嗽的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被予以立案侦查;2月2日广东汕头的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家属,未主动上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月3日四川雅安一老人隐瞒其途径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如果走在大马路上,身边路过一辆外来的车辆,里面的人不经意的探出了头,打了个喷嚏;如果在电梯里,遇到了常年外出工作的邻里,寒暄中得知他近日刚返乡过节;如果这些人是隐瞒病情或是隐瞒行程的人, 这些场景不禁让人心惊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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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如此严峻,为什么还选择隐瞒?隐瞒的背后,究竟是因为人情关系,还是对生命的漠视?欺骗调查走访人员,隐瞒途径疫源地的行程,谎称身体没有出现发热咳嗽的症状,是为了逃脱一时的隔离检查,还是为了害怕受到别人歧视的目光。如果不是抱着“病毒怎么可能会找上我”的侥幸心理在作怪,又怎会如此坦荡,生活照样悠闲自在,照样去超市去市场?又有多少人因为这些隐瞒病情或行程的人变成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又有多少密切接触者因为他们而被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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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突发事件应急法》中第66条也明文规定不服从命令或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在疫情灾害期间,不依法接受检疫,隔离措施,隔离治疗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或是患有突发传染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致使多人受到感染的,都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面前,没有善意的谎言。疑似人群主动上报,知情人员如实上报,就是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在为防控疫情出一份力。否则,只会误了自己,甚至误了家人。
比恐慌更可怕的是无知
自新型肺炎发生以来,身在他处却心挂武汉的我们实时对疫情区保持的高度关注。打开微博,就看见热搜上挂着人民日报每天推出肺炎动态实时追踪,“疫情速报”已成为每日必看;翻开微信朋友圈,各色各样的公众号上的小标题不是“医院内病人尸体无人问荆”,就是“感染者达十万人”,简直触目惊心。大量的信息输入,加上灾难来临时每个人的心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严重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的我们来不及甚至也没有精力去核实信息的真真假假,终究,一传十,十传百,直到我们心底的那道防线快绷不住了,社会大面积的恐慌便形成了。
谣言的漫天飞舞,恐慌和焦虑也在蔓延。所以,在打好这场阻击战的同时,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执法机关在查处造谣案件时,应该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性与行为手段在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影响。主观恶性小,传播范围有限,事后予以澄清和补救的手段及时,尚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但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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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在面临着重大的考验。疫情之下的执法机关更是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寄希望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身,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科学抗疫,从我们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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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话
有人言“疫情像一面照妖镜,照向了人性的最深处。照妖镜之下,有人为了暴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有人为了便利抗拒防控、冲击关卡;也有人伺机打劫绑架、寻衅滋事。”但我认为,照妖镜更像一面放大镜,放大了社会深处的阴暗面。如今,我们只能指望着,在失望滋长之前,让法律一锤定音,在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与刑罚之间,建立起无可避免的因果关系。法律,一刻也不容停歇,因为,我们的战斗还未结束······
众志成城,我们在一起,终究有一天我们能摘下口罩,看清彼此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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