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为一个人,牵出了一条暗黑产业链
没错,这个人就是鲍某明,原山东某知名企业高管,因涉嫌性侵“养女”被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隐秘且数量庞大的群体逐渐进入到大众视野——民间送养、非法收养者。
我国民间送养、非法收养的乱象一直存在,此案让他们再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近年来,借助网络空间,他们更是在收养者、中介、送养者之间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不仅聚集了大量的送养者、收养者,还有专门代办户口及各种证件的人,群内实行严格管理,按照群规,一旦收养成功,当事人必须退群;孩子被明码标价,刚出生的婴儿10万起价···
02.“我们不合法,但也不犯法”
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灰色地带,似乎并没有触碰法律的红线。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甚至有人还会认为,从那些抛弃孩子的父母手中“接盘”,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对孩子而言未尝不是件好事。
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死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看,这当然已经构成犯罪!
其次,就现实发生的情况而言,规避正规程序去收养儿童,真的就能给孩子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吗?“鲍某明案”并非个例,之前类似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很多时候非法送养无疑就是将孩子送入了无底的深渊!
03.那符合法律条件的收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这可能是很多人都有的疑问。因为生活中确实有人由于各种原因想收养小孩,但苦于找不到正规途径,最后误打误撞着了骗子的道。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有着明确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由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判断事务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合法的送养人有哪些?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这里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二)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对于亲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主要是考虑到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由其收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及良好的品行。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七)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除此之外,对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形,法律对某些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放宽。
当然,除了满足上述的条件之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看完这些,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律对收养的要求好多啊,但是,真的多吗?
或许他们现在还只是连话都不会说的婴儿,但他们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可以交换的商品,他们是一条条生命啊,每一条生命的背后,都将是一段精彩的人生啊!
所以,不管是作为送养者还是收养者,希望大家在做决定的时候都不要一时冲动,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要充分做好接受或放弃这个孩子的准备,更要走法律的正规途径,因为我们不仅要对孩子负责,更要对生命负责!
当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真心想收养孩子但苦于不符合现行收养法条件的情况存在,对此,我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已经对收养的部分条件进行了放宽。但变的是法律,不变的是我们要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好成长环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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