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不幸死亡,政府用承担责任吗?
2017年1月16日,天寒地冻,张某外出河边遛狗。看到河面结冰,一时兴起,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冰面上,后来冰层沉不住他的重量,人陷落下去,不慎落水溺亡。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将水务局、永定河管理所、永定河管理处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侵权责任,并索赔62万元。
其家属的要求能等待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点评:
第三方机构对受害者的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第三方侵权责任是否承担重点在于“是否尽到安保义务”这几个字上。
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首先,张某不幸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危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是行人正常行走在马路上,突然马路上井盖发生翻塌,导致行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排除有人故意为之外,本律师认为政府相关部门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市政有关部门是需要对马路安全承担“安保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