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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下午,淮安区检察院开展翔宇法研社——“时效”与“实效”专题研讨活动。党组成员王永刚主持研讨。
案例
案例 沈某系某派出所教导员,于2007年10月违规帮助涉嫌聚众斗殴罪在逃的犯罪嫌人张某某变更户籍信息,导致张某某逃避追诉,后张某某又在2007年11月应征入伍。直至2011年9月,某县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将张某某抓获。
2012年12月某县检察机关对沈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从案情来看,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不再追诉的情形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故本案中沈某某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但沈某某被立案侦查是在五年两个月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研讨中,大家对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何办理能更好彰显法律精神等方面展开广泛讨论。参加研讨人员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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