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终于不再法援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昨天澎湃新闻的报道《劳荣枝二审更换辩护律师 称自己不希望被判死刑》。随后,《新京报》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新浪微博话题阅读八千万,热搜一度冲到了近十名,腾讯新闻热度也在第二名。我和赵律师的名字也被朋友圈刷屏了,这完全是意外。一个多星期来,我对此事未提一字,就是避免炒作之嫌,但这次的新闻来源是上诉人的家属。既然已经公开,我就说几句,以澄清一些误解。
我是最早接受劳荣枝案委托的律师,而且是嫌疑人家属通过我助理主动找到我请求代理,我犹豫再三后才答应的,绝不存在我跑去找案源的问题。听说有些律师贴钱也愿意做这个案件,我就疑惑,若他们足够专业能尽心尽责,我随时让贤并祝他们成功。但劳荣枝的家属从一审到二审,都非常坚定地选择我,并得到了劳荣枝本人的确认,我就必须对得起这份信任。还是那句话,任何人都有获得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有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是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众所周知,我是2019年12月10日到达南昌,并在12月11日上午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的。当时我遭遇的困境是,家属收到的刑拘通知书上写的劳荣枝被关在南昌一看,而南昌一看却跟我说“查无此人”。打办案民警的电话、发短信,他们说要请示汇报,让我等着,然后就是研究了一天一夜。12月12日,南昌市局发通告说,指定了两名法援律师。我对此环节一直存有疑惑。如今,通过阅卷,谜团解开了。12月5日和6日,劳荣枝并没有及时送看守所,是在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受审讯的,而且第一次讯问就是半夜进行,从晚上十一点多持续到凌晨近两点。12月7日至14日是在南昌中寰医院的提审室进行审讯,12月17日以后审讯地点才换成南昌一看。但诡异的是,南昌一看的《提讯提解证》填的却是12月6日,而且从12月7日起一直都有记录,不知道是否外提。南昌中寰医院,是南昌市公安局的监管医院,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与中寰路交叉路口西侧,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距离11公里,车程20多分钟。劳荣枝12月6至17日这十二天被关押在哪里,至今无法确定。若是关押在看守所,为什么会见不到,而且“查无此人”?为什么提审讯问地点不在看守所?若关押在南昌市公安局的监管医院,是因为有重大疾病吗?那重大疾病为何没有治疗记录,只有讯问记录?为什么办案人员说经过检查没有患病?若无重大疾病,为什么在医院的提审室讯问?而且,12月14日办案人员说,如果身体检查没问题,会把她“转回看守所关押”,17号的讯问地点才变成看守所。那么,去监管医院是为检查还是便于提审?我申请会见的12月11日上午,没有提审记录,当天下午倒有提审记录,地点还是在中寰医院提审室。在讯问笔录中,劳荣枝提到她的监号内有四个人,也就是说,羁押地点很可能是在看守所。那么,她什么时候被外提?外提了多久?联系到12月14日笔录中说不想让同监室人知道其真实姓名,不排除我去会见时是被化名羁押,所以起初看守所电脑系统里查不到。我12月11日申请会见她被有关部门“研究”后,办案机关做了什么呢?南昌市公安局于当日迅速给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发了一份特殊编号的《通知书》,要求其指派法援律师。次日,法援中心给市局回函,指派了两名法援律师,同时,当地某律所给市局出具了相应的所函。占坑式辩护,是一审程序最受诟病的地方,关于此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再赘述。令人欣慰的是,二审法院江西省高院和南昌一看为家属委托律师开辟了绿色通道,允许家属委托律师在会见劳荣枝本人后,由她自己选择是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2021年11月8日,劳荣枝亲笔书写解除法援律师,想见一下家属委托的律师,但我当时正在太原开庭无法前往。11月10日下午,我助理赵德芳律师在南昌一看会见到了劳荣枝,并且拿到了劳荣枝本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我们俩为二审律师。11月11日上午,赵德芳律师在江西省检察院提交手续,阅到了卷宗,并向江西省高院也提交了委托手续。而且回京后,我们还向司法局和律协都提交了备案。
从昨天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网络上还是充斥着一审期间的片面言论,谴责劳荣枝是女魔头,杀了七人,上诉也改变不了结果。但是,网友看到的听到的,只是经过裁剪的事实,未必是真相的全部。一审庭审全程直播了吗?没有。辩护意见公开了吗?没有。除了公诉人和被害人代理律师发声,几乎听不到辩方的任何声音。所以舆论一边倒很正常。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近五十次的讯问,劳荣枝几乎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从未说过自己参与杀人,也根本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而且,法子英也没有说过劳荣枝参与杀人,他杀人时劳荣枝都不在现场,甚至骗她说把人放了。劳荣枝第一次得知法子英杀人,也是他们在一起的最后一次,吓得她没等到法子英被抓就跑了。不是说嫌疑人的口供说的就是事实,而是目前的证据里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那如果依据间接证据来进行推定的话就要非常慎重。可判决书的逻辑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被害身亡”、“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全都是这样的论调。也就是说,劳荣枝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都是靠“明知或应当知道”推断出来的。那么,劳荣枝的杀人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她是属于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还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是应该预见没能预见,还是应该预见没有避免?很显然,现有证据不支持她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那没有实行行为,怎么判断她明知或应知?我们知道,在刑事推定中,涉及主观构成要素的推定形式最为多见,其中对“明知”的推定,种类繁多,大致包括立法型推定和司法型推定,前者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中,行为人只要持有该特殊物品,就可以推定其明知;后者包括对走私故意的明知推定,对骗购外汇罪中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的明知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财物的明知的推定,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对幼女的明知的推定。南昌中院是哪种推定?同案被告人供述中都没有直接证据,甚至完全否认参与,怎么推定明知?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实践中不能这么扩大“明知”的范围。因为,推定是会大大降低控方的举证和说服责任,甚至有人说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而“应知”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之上的推定,同样是应严格限定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我201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犯罪主要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有详细的阐述。南昌中院的判决,恰恰犯了事实证明上的硬伤,用大量的推定掩盖了控方本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这样的判决排除合理怀疑了吗?本案中的合理怀疑,劳荣枝被胁迫,真的排除了吗?劳荣枝说,法子英一直给他洗脑,让她不能轻易离开他,不仅威胁她而且威胁说要杀她全家,因为知道她家具体地址。法子英把她当成犯罪工具,接送去夜场上班,设计“仙人跳”,把她身上的钱都拿走,性侵她,导致她堕胎四次,堕胎当天还性侵她,头骨都被法子英打凹陷了,她特别痛恨他,每天感觉生不如死,逃出生天后,得知法子英被抓,她竟然有一种“为民除害”的痛快。隐姓埋名二十多年,她说从未做过任何伤天害理的事情。在她的供述中,只承认被迫参与绑架和抢劫,没有杀人,而且导致她最终下决心逃离法子英的正是知道他杀人这件事。“明知”和“应知”会是这样的心态吗?她的家人说,她连只鸡都不敢杀,她的同学和朋友留下的评论都说完全不可思议。但在网友的眼中,她就是“女魔头”,所有的辩解都是狡辩,都是抵赖。可是,在死刑的证明标准中,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到唯一的结论,控方做到这一点了吗?若以间接证据来证明,必须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不能存在重大的逻辑疑点。“被胁迫”这种状况真的完全不可能吗?法援律师与控方的对抗,可能没有对原先的证明体系造成强有力的挑战,所以一审波澜不惊,可如果二审放手一搏呢?如果把所有证据的质证以及辩论都完整地呈现在观众面前呢?江西高院敢直播吗?
我在江西高院曾经有代理过好几个故意杀人案,所以他们对我应该也不陌生。劳荣枝案,江西高院允许委托辩护律师参与二审,并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我应该为他们的勇气点赞。希望这是一个公平的起点。不管结果如何,程序公正应该是首先要让所有人感受到的事情。
劳荣枝案的程序与证据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