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丨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区别
导语: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华商基金一直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为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特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为主题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普及维权诉讼相关知识,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正文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人、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有什么区别?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容易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公益性投保机构主导,且以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为前提,不会产生滥诉问题。二者具体区别如下:
1. 担任代表人的主体不同。
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任何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担任代表人,由于担任代表人可以获得奖励性赔偿金,容易滋生“职业代表人”挤占其他投资者赔偿金额的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则是由投保机构这类公益性组织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担任代表人,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可以避免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存在的上述问题。对投资者来说,这种维权方式的诉讼费用比较低,且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2. 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同。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一种市场化激励的运作模式,容易因激励过度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投保机构主导,遵循公益化的运行方式,依赖于公益组织的参与和推动,不会产生滥诉问题。为保障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诉权,司法解释作了以下安排:第一,明确规定了代表人的资格;第二,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第三,赋予了投资者对诉讼代表人实施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督权;第四,充分保障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上诉或者放弃上诉的权利,督促代表人忠实勤勉履职。
3. 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
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一方面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为防止出现美国集团诉讼的弊端,让证券代表人诉讼成为真正需要救助之人的维权工具,我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制度安排:第一,在法院管辖方面,规定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第三,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授权后,才可以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4. 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交甚至免交。 另一方面,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免于提供担保。通过上述机制,减轻投保机构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经济压力,调动投资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提升当事人诉讼动力。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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