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丨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导语: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华商基金一直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为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特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为主题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普及维权诉讼相关知识,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正文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 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前者是指,由受损害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人”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人、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将按照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这意味着,除特别代表人诉讼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其他诉讼机制以及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比如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发布后,未被确定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投资者可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渠道得到了极大拓宽,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投资者而言,诉讼和非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势和特色,诉讼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更充分、判决结果也更具有执行力,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更高、索赔周期更短。投资者可以基于自身需要,在两种机制之间自由行使选择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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