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发布
2021年11月1日(星期一)下午15:0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多功能新闻发布厅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法院副院长 史小红、民一庭副庭长高海娟共同出席发布会。
图为发布会现场。赵晨 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省法院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背景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分析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省法院经过研究,选取三类案件来统一城乡标准,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12月18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全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不同群体普遍认可。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我们统计,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414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审理了2380件。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在总结前期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扩大案件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是据实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三项赔偿涉及城镇和农村两个计算标准。具体来说,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以上年度为例,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1.10元,二者计算基数相差8000余元。区分城乡标准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今天发布的意见施行后,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此外,为保障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还就处于不同审理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实践,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质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就我省而言,2020年我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55.43%,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持续活跃,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差距逐步减小,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的社会经济条件已基本具备。在前期试点工作奠定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能够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进一步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城乡标准不同,赔偿结果存在差异,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人民群众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呼声很高。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城乡赔偿标准,使城乡居民统一、无差别受偿,能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办到群众心坎上。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启动以后,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全覆盖,让人民都能从改革发展进步中获得实惠,充分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赔偿差异较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有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当事人就此问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会进行上诉、申请再审。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无需就此问题举证,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会就此问题而上诉、申请再审,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助于全省法院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快速化解有关矛盾纠纷,让胜诉的权利人尽快得到赔偿。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跟踪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指导,有序推进,确保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