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3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对象
我市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医疗机构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有关专业具体参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二
申报材料受理、评审时间和受理地点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我省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相应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由“东莞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具体受理、审核、收件、评审服务工作委托广东东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担。
(一)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和评审时间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纸质申报材料审核受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
(二)
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
时段计算方式
1. 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
材料受理地点
纸质材料由培训中心负责受理汇总。
受理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0楼;
联系电话为:0769-22102077、22100061。
三
申报评审条件
(一)
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
和业绩成果条件
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
(二)
职称外语
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三)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需参加公需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网址: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完成;
需参加药学专业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东莞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网址:http://www.dgyypx.com)完成。
(四)
答辩评审条件
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并依据实际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自主确定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未被抽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亦可主动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答辩将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开展,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通知答辩人员,被通知参加答辩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四
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
申报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盖章同意(自由职业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报送。
(二)
申报流程
申请我市医药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dghrss.dg.gov.cn/)在首页点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 进行申报,并按规定程序(附件3)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逾期申报,或申报后未按要求修改并于3天内重新提交送审的,将视为放弃参评。同时,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申报效率,避免扎堆申报,今年纸质资料的提交需在收到系统短信通知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东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进行预约办理,预约成功后方可到现场提交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
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4、附件5)。其中,《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原则上要求有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近半年以上记录。仅进行网上申报但没有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报送人员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五
审核要求
(一)
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本评委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
培训中心受理审核
培训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没有使用规定表格;③不符合填写规范;④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⑤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
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中级评审费450元/人、初级评审费(考核认定费)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
其他有关要求与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精神,自2020年9月1月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改为由用人单位考核评议通过后报职称评委会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评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对来粤前在省外或中央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应按要求在我省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二)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即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四)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七)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请扫码下载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联系人:张小娟、赖恬,联系电话:22102077、22100061)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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