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1- 12- 06 10: 1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21〕131号)相继下发后,要求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通知》的制定,对于巩固社会救助兜底成果“回头看”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通知》要求落实“一证通办”,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时除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和填写申请表(含授权书)外,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三、《通知》对低保、低边渐退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落实低保、低边渐退期1年制度,即原收入型、残疾人低保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七条落实收入豁免机制;原支出型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收入标准但仍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可享受1年低保待遇,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发放救助金;原低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边收入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可享受1年低边待遇,对享受渐退期1年的家庭应事先书面告知。

四、原收入型、残疾人低保对象的收入豁免情形具体有哪些?

答: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有: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人员第2年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取得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2年后取得的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逐年递减。

五、《通知》中的重病患者包括哪些人员?

答:《通知》中所指的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规定病种的城乡居民。

六、低边家庭中重病患者何种情况可申请单独列入低保,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人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经申请,可纳入“重病型单列户低保”,差额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其他家庭成员仍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七、因疫情影响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何种情况下可申请社会救助?

答:对在本市工作,因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无法返岗复工或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向务工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救助金为1至3个月低保标准,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申请人原则上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如何保障?

答:《通知》明确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护等服务。乡镇(街道)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督促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申请社会救助需要村(社区)盖章吗?

答:《通知》要求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和村(社区)的协助作用,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杜绝社会救助申请由村(社区)盖章上报的做法。

十、经办社会救助时,哪些人需要单独备案?

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