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安徽首胜!惠而浦投资者二审获赔,受损股民可继续索赔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胡博晨律师网”,进行案件索赔登记,并由律师指导准备相应索赔材料
在经历了将近一年多的审理后,投资者索赔惠而浦(600983)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结合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案涉时间段的大盘、行业板块指数等波动情况,酌定扣除了本案系统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比例为70%,最终判决惠而浦承担投资者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相应损失的30%。
胡博晨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凡是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600983),并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都可向“胡博晨律师网”登记并参与索赔。”
本案源起2020年8月1日惠而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惠而浦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增收入72,080,696.00 元,虚增利润16,383,955.66 元。
2. 少记销售折扣,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371,688.12 元、2016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3,980,407.72 元。
3. 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2015年度虚增利润7,144,145.36元、2016年度虚增利润18,021,590.83元。
4.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少记 36,080,240.18 元,利润少记 13,575,199.93 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 40,996,941.80 元,利润虚增 6,000,808.62 元。
5. 少记营业成本,虚增 2016 年度利润,2016 年度营业成本少记 20,342,500.00 元,利润虚增 20,342,500.00 元。
根据《证券法》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惠而浦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安徽法院首次支持投资者胜诉的案件,具有相当的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