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机构大股东纷纷出具主要股东承诺书 看看都有哪些内容

21金融街李愿 2021-11-29 18:4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愿 北京报道 近日,包括苏宁易购(002024.SZ)、东方集团(600811.SH)、天茂集团(000627.SZ)陆续发布主要股东承诺书,就其入股的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等机构作出承诺,内容均包括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上述主要股东承诺书是为落实今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监管工作,规范股东承诺事项,提升股东承诺约束力,夯实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基础,推动建立重诺守信的金融从业规矩。目前,该《通知》未在银保监会官网发布。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作出并履行承诺,承诺被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

  • 声明类承诺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 合规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

  • 尽责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其中,风险救助承诺指股东在必要时配合实施风险救助措施的承诺,如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

以苏宁易购发布的《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书》为例,其声明类承诺内容共9条,包括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近期公司发展情况、入股公司目的、入股资金来源说明、公司股权结构、关联方介绍等内容。

苏宁易购介绍称,其入股苏宁银行的目的是:一方面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公司在客户资源、多渠道运营经验、供应链资源、IT技术优势,以及公司在互联网金融发展

过程中积累的业务、风控、团队、技术等经验,推动苏宁银行的快速发展,为苏宁生态圈用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平台商户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全面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的东方集团则表示,其入股民生银行的目的是看好民生银行的发展并长期持有。

苏宁易购的合规类承诺内容共8条,包括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苏宁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苏宁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强制要求苏宁银行违反规定分红,不干预苏宁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苏宁银行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苏宁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质押持有的苏宁银行股权时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等。

尽责类承诺内容共4条:其在必要时向苏宁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苏宁银行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入股苏宁银行在苏宁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苏宁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苏宁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东方集团、天茂集团的承诺内容与上述内容大部分相同。其中,天茂集团在合规类承诺中还特别提到:如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自愿承担或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限制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转让或者拍卖所持股权;限制在倮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杌构通报;如因本公司(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声明,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如违反声明类、合规类承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行业警示通报、公开谴责、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等措施,相关情况应记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如违反尽责类承诺,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或者拒不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对其采取措施。

今年10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进行了定义: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等。

(作者:李愿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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