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涛动宏观、金融监管研究院、中债资信等
大连国新资产注册资本20亿元。由中国国新全资控股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财政局全资持有的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金融局全资控股的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家公司发起设立,分别持股45%、45%、10%。
事实上,早在2018年大连就开始筹备地方AMC。2019年10月,大连市政府相关领导公开表示,大连市最近一直在探讨如何化解不良工作,同时探讨设立大连地方的AMC,这项工作已经在2018年开始酝酿启动,2019年也做了比较充分的调研工作,希望大连AMC能够正式设立,在处置大连地方不良资产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截止2021年12月3日,获银保监会批复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地方AMC机构共62家。如图:全国性与地方性AMC的属性略有不同,前者隶属于银保监会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一类,但地方性AM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则存在不确定性,至少银保监会在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时并没有将地方性AMC纳入。地方性AMC通常是由各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财政部和银监会只是起到备案的功能),其在定性上往往也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我们看到地方性AMC的名称里面一般不含有“金融”二字)。目前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均已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其管辖范围,即和P2Ph、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地位相当。例如,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地方AMC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归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仅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厦门资产管理、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广西金控资产管理、陕西金融资产管理等少数几家归为金融业。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被归为批发零售业、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被归为房地产业。类信贷业务,很多地方AMC在成立初期,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地方机构进行资产出表、掩盖不良,其占据一半以上的利润来源于类信贷业务,有些监管较松的区域类信贷业务的利润甚至占到了地方AMC总利润的80%左右。而这些类信贷业务对外要包装成名义上的“不良项目”,实际上就是类信贷。而地产项目又是类信贷业务的绝对大头,即使是全国性AMC,亦有相当大比例的业务是以类信贷模式投向地产项目。这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属性特点有关,也与地产项目本身的业务模式和收益相关,相对而言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目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做得比较多的业务还有通道业务。目前主流的通道业务有两种:一种是出表类通道业务,一种是全款委托收购类通道业务。在低风险业务中,除了通道业务外,地方AMC尤其青睐配资业务。相较于通道业务仅挣得通道费非常少的收益外,配资业务在收益上有明显的优势。所谓收购重组类业务,是指在不良资产的收购环节,即根据不良资产风险程度确定实施债务或资产重组的手段,并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达成重组协议,获取重组收益的业务。所谓收购处置类业务,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原值的一定折扣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在资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提升,然后寻机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业务。国务院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银监会也在新闻发布会中提到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等领域骨干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地方AMC不良资产收益率高于四大AMC,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主业更集中、不良资产收入占比较高的地方AMC其盈利能力相对较强;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相比,重组类不良资产收益率高于处置类不良资产收益率,处置类不良资产收益率波动较大。从不良资产整体的收益率来看,2020年地方AMC整体不良资产收益率位于7%-12%之间,平均值为9.36%,而四大AMC的不良资产收益率分布在5%-9%之间,平均值为7.50%。地方AMC融资成本高,往往需要更高的收益率来覆盖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相对四大AMC的客户资质有所下沉,其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四大AMC,但也同时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地方AMC之间的收益率分化也较为显著,不良资产收入占比较高的地方AMC其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也往往较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部分不良资产收益率较高的地方AMC主要得益于其收益率较高的重组类业务的快速扩张,其面临的信用风险水平更高。此外,地方AMC由于经营期限较短,其不良资产盈利能力的波动性高于四大AMC。不同的不良资产收益率对比来看,以AMC不良资产的规模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重组类不良资产业务的平均收益率为8.66%,处置类不良资产业务的平均收益率为7.20%,重组收益率往往高于处置收益率,但面临更多的减值计提及资产质量下行压力;部分样本企业的重组收益率远远大于处置收益率,说明其处置类业务经营效率较差,且其客户资质可能相对较差,需关注其资金回收风险;处置类业务收益率维持在合理水平且波动较小的地方AMC体现了其处置端和收购端较为稳健的经营策略和处置能力,说明其不良资产经营水平相对更高,资金安排更合理。2012年以来陆续发布的四份政策文件构成了地方AMC的基本监管框架。1、2012年1月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明确地方AMC作业范围仅限于省内且只能以债务重组方式开展业务,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地方性AMC的规范文件。2、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AMC的设立条件(不过只是审慎并非强制)。3、2016年10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各省可以增设一家地方AMC,并且在债务重组之外允许以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4、1738号文的松绑使地方AMC大肆开展类银行甚至通道类业务,包括帮助金融机构掩盖不良、大肆收购各类债权资产、暴力清收以及大量关联内幕交易等等。2019年7月银保监会布的《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明确地方AMC的六个“不得”。(2)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3)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4)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由于不少地方AMC在当地都有“通道”、“影子银行”的角色,甚至由于过度给当地企业融资,风险过于集中,险些将自己变成“不良”。而且,目前尚未有明确文件对地方AMC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是否为金融机构,导致其一直处在“灰色地带”。随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等各项业务逐渐放开,地方AMC的统一监督管理势在必行。监管框架已经搭建并在逐步完善中。监管部门正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办法》要求,地方AMC开展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受托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今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地方AMC受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办法》为保持一致,也明确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按试点工作安排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并在规定,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
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具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资质是地方AMC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对主营业务占比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占比提出进一步要求。”
《办法》起草说明还披露了对6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AMC调研显示,2018年-2020年平均每年新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占比为31.07%,呈下降趋势。2020年全国地方AMC新增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收购不良资产投资额比例为52.59%。
不过,上述规定相比地方对地方AMC的要求有所放松,如云南、山东均规定,地方AMC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
对于股东方面,《办法》还要求当主要股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控股地方AMC的,在其他地方AMC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不过,《办法》要求地方AMC要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不良资产业务占用资金量大,处理和回收周期较长,允许地方AMC适度对外融资,对于增强其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能力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为控制风险外溢,避免地方AMC过度加杠杆,有必要关注融资的上限。《办法》考虑了全行业平均对外融资水平以及部分主业较为突出的地方AMC融资情况。”
而对于多地对地方AMC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出的指标要求,《办法》未进行规定。仅要求地方AMC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以及要求地方AMC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在对资产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等各项准备金,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此外,《办法》还对地方AMC列出了8项不得从事的行为:以任何方式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出让方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业务;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券资产等。【报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AMC/AIC)综合分析
最高法院:地方AMC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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