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掰手腕竟将手掰断,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均在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后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案件来源:中国普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双方应当能遇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参与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条件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实施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更为严格,本案中确认和使用的“自甘风险”原则,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所确立的一项新规定。作为活动的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