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彦伶
日前,新浪微博官方公布,部分账号因攻击媒体机构及发布不实信息引导骂战,被永久封号关闭,斗鱼平台也接连公布几批被查封的账号。
周公注意到,在此前吴亦凡等知名艺人与网友的名誉权案件里,原告要求平台禁言、封号的请求并不鲜见,但几乎从未获得过支持。可如今,为何如今各大平台却突然主动查封了若干账号?
有网友推测,各大网络平台纷纷采取强硬措施的背后,是源于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平台作为网络用户的聚集地,同样也是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它们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有关“清朗行动”的新闻截图
看到这有人不禁提出疑问,平台里的用户行为不当,却要求平台进行严格管理,是不是给平台太多压力了,让它们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1 平台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网络平台虽然并非直接的侵权者,但是其对于平台的用户内容具有管理职能,同时也依赖于平台内的用户内容而变现经济利益,因此与平台本身性质和职权相适应的,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就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写进立法。随后在2013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4年司法解释中得到细化,通过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最终2020年的《民法典》将成果继续演变、发扬,重新回归立法。
那么,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平台责任方面究竟“新”在哪儿?
2 《民法典》关于必要措施的新规定
从上述表格不难看出,在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中,必要措施的表现形式并没有固定,第36条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方式承认了必要措施的多元化。
但是鉴于法律并未做细致规定,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里的判决都略显拘谨,甚至陷入一种误区,认为必要措施只能局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这三项,否定了原告提出的其他选择。
实践中存在大量与当红艺人相关的名誉权纠纷,原告通常会要求平台对侵权账号做禁言、封号等处理,但是该类诉讼请求从未得到过法院支持,知名艺人吴亦凡诉吴强等案【(2018)京01民终9870号】、李易峰诉马典等案【(2019)京0491民初16058号】等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从法理角度出发,义务应当与其行为性质、享有的权利相对应。必要措施作为网络平台的一项法律义务,放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可能会有无数种表现形式,只这三项措施显然并不能够完全覆盖所有的恰当情形。
因此,开始出现部分判决,考量多项因素,视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例如,被称为“中国小程序第一案”的“杭州刀豆网络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2019)浙01民终4268号】,法院认为:
“即使被诉小程序上的作品仍然存在,删除小程序的措施并非针对具体被诉侵权作品,而是终止提供全部小程序网络服务,该措施的严厉程度明显超出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故腾讯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
2014年的司法解释虽然也明文规定了依据服务类型等因素采取必要措施,但是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人身权益的保护,适用范围过窄。如今,《民法典》第1195条要求网络平台,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以明确立法的方式肯定了必要措施的多元性和判定标准。
近日新浪微博、斗鱼等平台对遭受大量投诉、长期发布侵权内容、扰乱网络秩序的用户,予以永久封号,正是网络平台在视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之后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3 《民法典》新增转通知义务及反通知等待规则
除必要措施之外,相较以往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对于通知义务也有全新的规定。
1. 转通知成为必须
转通知义务,是指平台在接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之后,将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的义务。2013年的条例里也出现过类似义务的规定,但是该条例仅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195条正式将其纳入立法。
在此之前,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案例,人民法院将转通知视为必要措施的一种。例如,经典的云服务器一案“北京乐动卓越诉阿里云计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7)京73民终1194号】。
但是此次《民法典》没有给予平台更多的选择空间,而是将转通知作为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其他必要措施平行适用。
2. 新增反通知等待规则
《民法典》在平台责任部分增加了反通知等待规则。即,当网络用户的不侵权声明转送给权利人的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此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如果权利人没有关于已投诉、已起诉的回复,则网络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反通知等待则发生在上图的序号⑤之后,如果权利人实施序号⑥的通知行动,则先前于序号②的必要措施无需终止,否则平台应当及时终止必要措施。
这一条规定合理地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减小平台的责任承担,实际将是否侵权的判断交予了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如果网络用户出具不侵权声明的情况下,权利人不选择合法途径维权,那么平台的必要措施可能造成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失,因此应当及时终止。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民法典》对网络侵权作出的规定,不仅沿袭了以往经典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还将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得出的优秀成果一同囊括、融合其中,为我国构建起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届时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将对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或许类似吴亦凡等公众人物遭受网络侵权的时候,责任平台会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多元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并且,网络侵权之诉中存在被告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的难点,通常只能优先起诉网络平台才能获得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但《民法典》似乎也为权利人省去了起诉平台这一项流程,如果网络用户发送《不侵权声明》,则权利人便更容易知悉其真实身份。
当然,《民法典》实施后,其所带来的变化必将远不止本文的内容,届时周公也将同大家一起探索其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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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