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观察室最新一期课程顺利开讲,甜律师从瑞幸咖啡股东争夺战案例出发,结合职业经验,为参与课程的朋友们讲述了股东争议解决的术与道。今天小编整理出课程逐字稿,给没有来听课的朋友们弥补一些遗憾。
本节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引入案例
在6月19号的时候。瑞幸发布了一份公告,即大股东陆正耀这一方要求7月5日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罢免陆正耀、黎辉、刘二海和邵孝恒4名董事,并增补新董事。
邵孝恒其实是在针对瑞幸的财务造假事件的内部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人。
陆正耀方发出这份公告,还是很有深意的:既然已经退市了,可能就不想再把财务问题深究下去,或许是有这样的倾向性的。
而在6月26号,小股东这一方又发了一个公告:要在7月5号之前,也就是特别股东大会之前的7月2号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罢免陆正耀董事长。
这两份公告其实相当于是小股东跟大股东之间的在较劲,最后的结局其实大家也预料得到:7月2号是董事会,罢免陆正耀的建议没有获得多数票通过,而7月5号的特别股东大会把这4个人都罢免了,同时通过了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议案,这两名独立董事其实也是陆正耀这一方提名的。
从控制权层面上来讲,我觉得大家都能够预料到这个结局。
那么为什么小股东还要去跟大股东进行这样的博弈呢?为什么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并且为什么瑞幸都已经退市了,还会引发这场大小股东之间的争议呢?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首先,大小股东之间也是会发生争议的,不是所有的股东争议都一定是大股东的控制权之争。我的观点是,在瑞幸这个事情上面,可能小股东希望的是能够撇清责任。大家都知道在上市公司,董监高有勤勉尽责义务,如果明知道有财务造假而没有向外披露,或者说没有提反对意见,那么他个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我觉得这次小股东与其说是和大股东的抗衡,还不如说是标明自己的态度立场,从而撇清责任。
第二,为什么是在瑞幸退市的时候发生这个事情呢?
其实瑞幸退市不一定是坏消息,退市也不意味着公司就一定走下坡路了,瑞幸还有大量的门店资产,说不定可能未来可以华丽转型,因此退市不完全是一个看衰的信号。
如果说未来瑞幸还有的救,那么在股权的争议和公司的话语权层面,大小股东还是有产生争议的利益基础的。不过我觉得相比而言,小股东想撇清自己责任的这一点可能性会更大。
股东争议的类型
咱们先来看看合伙人之争的明星案例——真功夫合伙人之争。企业的创始人是潘宇海,潘宇海厨师出身,拉家里人一起来创办168甜品屋,最后变成真功夫。但是后来蔡达标的才能更厉害,他引进了今日资本跟中山联动,让资本运作,使得产业越做越大。
所以对企业的贡献使得蔡达标有很大话语权,导致最后潘在真功夫内部被架空。潘宇海当然不服,所以他就提起了一个财务知情权之诉,最后查账发现了蔡达标挪用资金跟职务侵占的线索,最后蔡被判刑14年。
那么咱们来看看这其中的过程变化。第一个变化是规模化,他们找到一个教授研发了一套机器,可以解决各家门店口味不同的问题。这会导致什么情况呢?大家都知道,如果是餐饮企业,厨师的厨艺就是技术了,潘宇海作为厨师,在规模化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的贡献或者说价值变小了。
第二个变化就是蔡达标跟潘敏峰的离婚,离婚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变成了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
第三个变化,就是蔡达标引进了两大投资机构,有非常厉害的资本运作能力。在真功夫内部,他的威望越来越高,作用也越来越大,最后导致蔡潘之间的股东争议全面爆发。
当然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最早的时候是均分的股权架构,这种看似稳定的设计,为后来的战争的全面爆发埋下了隐患。
关于纠纷的原因,我认为最根本的是贡献的不平衡,他们的企业没有引进动态的股权调整机制。会出现这个问题的隐患就是均分的股权比例,而后面因为创始股东之间的贡献不平衡, 企业不断发展,人不断在变,贡献又不平衡的情况下就极易引发股东争议,导致了最后股东大战的爆发。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什么呢?
两个股东的斗争显然就是控制权之争。他们当时是先打了一个知情权诉讼,然后虽然蔡已经在监狱里了,但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又打了一个变更法定代表人之诉。
所以说控制权之争,真的不是一场简单的官司可以解决的。谋全局才可能有胜算。
同时,均分的股权是比较危险的,亲戚、兄弟、好朋友,这样的感情因素一起去合伙创业没有问题,但是股权不能均分,一定不要以兄弟情义去追求商业利益。
第二个就是要设立动态的股权调整机制,这也是我们经常在股权设计课程以及股权的法律服务当中提倡的,就是人变、贡献变,股权一定要变,不然其实就是违反人性的。
第三个是针对最后为什么潘会把蔡送进监狱,实际上这也与很多私营企业的实控人的管理理念有关。他们认为公司跟股东是一体的,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儿,在企业经营上面,规范很重要,公司和股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一旦人格混同了,那设立有限公司的意义就没有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个案例,就是投资人与创始人之争。这也是一个真实案例。
从这个案例出发,我认为对于投资人而言,控股一定是不明智的。
在今年的线下分享课程中也提到过这个观点,当时在场的一位财务投资人也说,“我去投资一家公司,如果让我控股的话,那我一定不会去做这个(投资)事儿。”
他提了一个很有趣的理由,我觉得非常的正确,就是投资人说如果我去控股,那这个创业者难道还会把这个企业做好吗?
我觉得这个话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财务投资人在持股比例上提出了过高的诉求,过于强势, 那实际上就把创始人,这些创业者变成了给资本打工的人,利益跟责任是对等的,作为创业者,他对待初心是要承担大责任的同时,未来可能有大收益。
那如果投资人把大股份拿走了, 就等于说把他未来的大收益也拿走了,创始人怎么可能还会再有同等的责任心呢?可能有些时候他就会去牺牲公司的利益而谋求别的了。
另外一方面,我觉得创始人对公司的股权也过于轻视了,在公司急需资本的时候,轻易引入投资人,没有合理的设计股权。就好像孩子得了病先治好再说,不管后续的事情,那显然就是病急乱投医了。
衍生案例我想聊一下郭建的案例。这个案例其实我们在江虹园区的线下的课程当中有分享过,今天我就单单从普通争议及对赌条款的角度跟大家聊一聊。
2009年郭建成立了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时网络披露于任远投资了50万,股权分配状况是郭和于各45%,也是一个均分的股权机构,2013年的时候公司发展迅速,就引进了投资人,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取了公司20%的股权,当时的对价是2600万。
后来创始人郭和于对公司经营产生分歧,之后郭就辞去了总经理的职务。之后雷龙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了郭建的董事职务。至此,郭建既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董事,等于完全出局。在2015年的时候,创始人郭就将全部的股份以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了于,那么在郭建所披露的信息里是说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豁免对赌协议中的义务,但是没有实质证据。
2018年投资人以公司未在2017年年底上市触发股权回购条款为由,诉请郭和于来承担股权回购义务,2019年郭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房屋被查封。现在披露的情况是一二审都是投资人胜诉,郭建背上了巨额债务,现在郭已经申诉了。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先来看看对赌条款的意义。
对赌承诺实质并非“赌”,而是因为投资方的溢价投资本身是基于对标的公司的经营能力及发展趋势作出的估值。
然而投资方获得标的公司既有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愿景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司及其创始人,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各方估值预期不同、隐瞒信息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会有估值调整条款作为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对赌条款的触发情形,以及我们最容易搞错的“退出与对赌”的区别。
所以其实回购条款跟对赌条款不一样,对赌是指估值调整,所以它会有触发情形跟触发责任, 而回购只是它触发责任的一种。
而且对赌它可以是双向的,比如企业如果达到这个业绩,还可能是反向的:投资人去补偿创始人团队股权或者现金。在郭建这个案子当中也是有反向的一个补偿约定,无非是最后没有成功上市,所以没有过多涉及。
其实对于对赌条款我也是持中立态度,我觉得有的时候会让创始人去急于求成,引发很多的创业项目其实没有那么快有一个正循环但是又等不及投资的情况下,反而是会拔苗助长。
所以对赌条款一方面当然是让投资人可以加大投资的信心,有这样的一个对赌的保护性条款,能够促成投资的成功;另一方面轻易去答应这种对赌条款,会使得企业拔苗助长,到一个不正常的吃药跟吃保健品去快速成长的这样一个通道,未必对企业是有帮助,也未必对投资人是好的。
现在很多投资也在反思这个问题,要不要加对赌条款,我觉得是理性的,一定要慎重。
退出条款,倒是每一份投资协议都有,因为作为财务投资人去投资一家公司,他一定不会是长长久久说我就要做股东做到死,做到这个企业终结了,这个跟创业者的使命、价值观是完全不一样的。
回购是投资人退出机制的一种,但不是唯一的。还有其他比如上市退出、并购退出都可能约定在这个投资协议当中。
最近甜律师在办一个上海贸仲的案子,也是关于对赌协议的,因为这一期话题我们不是专门讲对赌,所以我不细细的去谈这个事情 但是给大家分享一个我的思路,我的观点是这是一个公司的股权投资,它不仅仅是要考虑合同法的东西,它还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对赌作为投资人保护性条款,但是对应的股东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还要对对赌的触发条件去做最后的责任兜底。
这里面会不会存在着权利义务失衡,是我要考虑的问题。在此就不展开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或者是关注我们的未来的课程。我在办完上海贸仲的这个案件之后,不管是我成功了还是失败了,我一定会专门的去设一堂课去讲这个话题。
那我们再来看一看我们团队新办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小股东之争。
这个案件为什么我们最后有谈判的余地呢?
主要归功于两块,第一个就是当地的公安对这类案件持保守态度,毕竟也是私营企业,股东人数不多,也不涉及到太多的公共利益,希望你们股东内部能够解决。
第二个是当时这个企业的运营已经不太好了,小股东如果继续,股东收益也不大。小股东他有一个诉求是希望大股东能回购。
另外大股东又以比较高的价格去回购小股东的股权。这里面我们也找到了一些小股东的问题,所以有了一定的谈判空间,并没有说以一个非常高的代价去回购。相对来讲是大家都还满意的一个结局。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小结。
对大股东而言,很多的民营企业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认为公司与股东是完全一体的,公司就是我的。实际上这样的观念是非常要不得的。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是基础,千万不能混淆公司与股东的财产,造成人格混同,为公司承担债务还是一回事,如果说涉及到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那更是要坐牢的大事。
对于小股东而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股东知情权是尚方宝剑。如蔡达标和潘如海的案件中就是用了股东知情权的武器。需要用好,但不能滥用。
所以通常我们在给创业公司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法律文件的时候,我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在有投资人的时候,尤其是早期的天使投资人,对于他们知情权肯定是要合理限制。投资人当然有一定的知情权,因为大家都知道公司法司法解释4里面有规定,如果剥夺了投资人的权利是无效的,但是我们可以进行合理限制。
那么作为小股东而言,如果是投资型的小股东,你发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时候,如果能积极的去变身为经营性的股东,可能掌握的信息会更多,有利于后续自身权益的保护。
股东争议解决之术
主要是五种,第一种就是自力救济,靠自己的去谈判,比如说是亲戚或者是自身的好朋友好兄弟,而且矛盾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通过自己去协商,或者自己就妥协了来解决。
第二个,协商和解通常是会在律师的带领之下去谈判、协商、和解。
第三种的诉讼仲裁,当已经有很大的争议了,通过自己的协商和解没有办法解决。协商和解肯定是整个解决过程中全程都有的,诉讼仲裁就是其中的一个手段。
第四个就是相对方股东有发生在公司经营当中违反刑法的地方,可以提刑事控告。
那么有时候诉讼手段最终的目的也是促成协商和解把这个股权争议给解决。
其他就比如说可能是通过媒体或者自媒体这样的方式去对对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然后引导对方来跟你协商谈判。
其实最终最好的股东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定是协商谈判,把这个漏洞给补好,形成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些解决方法都是问题产生以后的力挽狂澜。实践当中是也是必不可少的路径,但是说实话,即使万幸金钱损失得以弥补,但是它也会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而且股东一旦出现争议,受伤的一定是公司。
股东争议解决之道
俗话说不治已病治未病,就是以诉讼去做非诉的的基础,做了大量的非诉的法律实务案件之后,其实我们需要诉讼的材料去反哺。
就像我们去做合同审核,要看合同纠纷的案件,为什么呢,我们要看哪几个条款是经常会发生争议的,法院是怎么认为的。股权方面也是一样的,如果说我去做股权架构的设计, 我除了考虑商业层面的问题去创新以外, 我还要考虑风险层面的问题,去防范、兜底。
所以。在股权设计层面。
第一,避免均分的股权架构。均分看似稳定实则最容易引发股东控制权之争,一开始就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
第二个就是股东人数的问题,没有特殊情况,尽量避免直接持股股东人数过多。人多容易引发利益无法协调,最好把早期投资人放进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利益共享,表决权交给创始人;
咱们来看看上海绿地案件,上海绿地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他改制的时候有好多的老员工。那怎么办呢?绿地集团是100%持股的,然后绿地集团是上市主体,它的股东里面前四大股东之一是格陵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是这个持股平台。
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它其实是一个把所有的员工放进去的一个平台。它里面有很多的lp,(因为它里面的人实在太多了,所以不是说实控人成立了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gp,其他都是个人员工, 因为个人的话他也只能放49个人,是远远不够的)。
他通过双层架构的形式(有点像蚂蚁金服), 就是通过了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上海格林兰贰投资管理中心等等差不多三十几个管理中心把1000多个老员工全给放进了持股平台,让人家有一定的利益分成。
但是表决权都是实控人把握的。这个股权架构图就让我看到,即使自然人很多的公司,它也是可以通过这样巧妙的股权架构设计, 去把利益分出去, 表决权归集起来。
第三,预留股权做好股权调整机制的设立。一旦后期出现问题可以通过股权调整的规则来解决;
第四,预先设定股权退出机制,为各方股东解决问题留出通道。
还有一块就是治理机制,科学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也是防范股东争议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讲就是会有股东会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相对会较成熟,我们在给企业去做治理加机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时候,会有一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职权设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职权设定、监事以及公司高管的责权利设定等等
有朋友疑问这个是不是公司法里面就有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的通常都是比较原则的,而实践当中咱们的企业经营是很复杂的, 所以我们也有自己量身定制的章程,不够要有股东协议来调配,那么公司的治理机制也是一样的。
上市公司有很多规范的相关议事规则跟职权设定,都有非常复杂的制度文件。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讲,我们也是需要的。虽然不用搞得太复杂,但是也要有合适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一直在倡导的一个事,也希望把这个信号带给各位听课的这些亲们。
下面我们来看很多初创企业股东共同的疑问:
我的建议是,第一就是靠老大有规则治理意识,,比如20人以上的团队管理,它一定是靠制度的,而不能靠感情去维护。
然后第二个就是所有的合伙人要同频,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大家都要认可。
第三个就是外部配合。我跟很多创始人聊天的时候,有的创始人的观点给了我很深刻的印象,他们说我自己有钱,但其实我真的不想上市,不想受这么多的监管,还有些人说,如果我自己有钱,我不想去拿投资人的钱,因为约束太多,风险太大。
但是他们也都异口同声的告诉我有投资人最大的好处就是除了给你钱跟资源之外,还有就是帮助你去规范公司。
这里就有一个外部配合,他会督促要求成立董事会,不仅要求经常开会,还会教你怎么开会, 这些其实都是在帮助公司规范治理。
那么与其你去认可外部的投资人能这样去做,那为什么不去自己去发起呢?其实这个事情可以让企业的法律顾问来协助你来做,当然还可以找专业帮忙,去做自己公司商业模式的配套设计。
最后我们谈一谈商业利益的设计与平衡,股东争议的本质实际上是各方股东商业利益的博弈,所以企业的商业利益设计与平衡也很重要,尤其在企业设立之初,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在设立企业之初,使命、价直观跟愿景很重要,它不是一个虚的东西,它是你为之奋斗的指北针。如果没有这个的引导的话,你很容易就停下来了,也会容易迷失。
商业的目的是为了利益是非常正常的,但是要考虑的是长远还是眼前的利益。如果是作为创始人的角色,一定是要考虑长远的利益,还要考虑共赢的机制,而不是一个吃独食的机制。
在做企业初心的时候,创始人也一定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甜律师为企业做股权架构设计,本质上也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企业做大了,就只有大股东一个人得利。这不现实,他或许是得到的是最多的,但前期他一定也是风险最大的那个人。
做股权架构设计是针对所有的合伙人,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不能锱铢必较,远见和开放的胸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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