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建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一篇《失主抓小偷被控非法拘禁,为“减轻处罚”家人向惯犯道歉并赔款6.6万》的报道,把云南某地司法机关摆到了众矢之的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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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报道详细描述了该起案件的情况:
在超市工作的苏磊发现了曾多次盗窃的男子张某尊再次盗窃,于是将其暂时扣在有监控的超市办公室内商讨赔偿事宜。随后,警察赶到带走的却是苏磊等人。苏磊等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的罪名采取强制措施,为办理取保候审,苏磊的家人只得赔偿张某尊6.6万。
在那篇媒体报道中,涉嫌盗窃男子“你把我送到派出所我也很快就出来,你还不是要放我”等语言尽显他的嚣张,似乎,法律对他无可奈何。
看过报道,很多网友无法认同当地警方及检察机关的做法,为什么抓小偷的反而要赔小偷6.6万?
一些网友认为当地警方客观上是在为小偷张某尊脱罪。
事件真相真的如媒体报道那样,超市工作人员仅仅因为扣押小偷就被抓?
受伤的是反而是多次被偷的受害者?
7月12日,盘龙检方发布公告,对该事件进行回应。
从公告中不难发现,该案的很多关键情节是媒体前期报道中并未涉及的:
比如警察到场后超市工作人员曾否认抓到小偷,
再比如并不是让小偷看监控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而是因为他们有多次殴打、控制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
超市监控录像被人为删除,这已经说明超市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有了预判。
小偷被打活该,也确实应该赔钱,但这并不代表受害者可以实行私刑。抓获小偷后交给警方依法处置,这才是超市工作人员应做的。
该事件的关键问题还在于,受害者究竟是否有权对施害者施加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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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系尚不健全之时,私刑存在的价值在于给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机会。在司法制度完善之后,建立在报复基础上的私刑,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公权力的介入,更有利于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理清案件真相,公平处理该案件。毕竟实行私刑的一方是案件当事人,不可能不受主观情绪影响。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相对规范的公诉案件的处理流程,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公诉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查判决。公、检、法,三部门相互制约,公平性、规范性远大于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处理。
另外,很多刑事案件并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损害的对象是社会秩序,这也是盗窃等刑事案件为什么诉讼的提起机构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原因。
回到这个案件上,在抓到小偷之后,受害者有权与小偷私下商讨解决赔偿问题,也有权报警,请求公权力介入。如果私下协商,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另一方接受赔偿方案。超市工作人员对张某尊的殴打、侮辱,这已经超出了双方协商赔偿的范畴,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作出评价。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追究超市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站在“盗窃者”的一方偏袒“小偷”张某尊,评价的主体是超市工作人员私自强行扣留对方、多次殴打对方的行为,并不涉及对小偷盗窃行为的评价。张某尊盗窃,超市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张某尊,是相互联系的事件,在法律评价中,又不能混为一谈。
➤当地司法机关对苏某等人刑事立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对他们可以使用私刑权利的否定。实际上,私刑的横行并不能带来公平正义,只会让拳头硬的人掌握绝对话语权。
私刑横行的世界,只会带来暴力与混乱,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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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当地司法机关的做法也并不是尽善尽美。这个非法拘禁案明显有别于一般的非法拘禁案件,被非法拘禁的人存在明显过错,在赔偿谅解问题上应避免让张某尊一方“狮子大张口”,轻微伤要求6.6万的赔偿无论怎么看都有些过分,这也让其他人无法接受。
一起案件的处理并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不能过于简单、机械。我们不能让公众对案件处理公平性上产生怀疑,也不能让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公众对正义的感知并不来自对法律的解读,而是来自自己对公正的理解与判断。这起案件再怎么解释,公众看到的都是抓小偷的反而要赔钱的“事实”,网上的质疑、反对并不是无凭无据。
普法宣传、舆论引导并不仅仅是宣传部门的工作,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有义务、有责任向公众宣传法律,回应公众质疑,解答公众疑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孙建民,笔名:青锋暮寒,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旁听者、记录者,客观但不冷心,著有长篇小说《逆天血》,有作品散见于《电影评介》、《检察日报》、《水城文艺》等报刊。个人微信公众号:世间趣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