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化,一地鸡毛的乱象也越来越多,部分现象已成为行业潜规则。7月1日起,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个《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本文就为各位带货主播们和商家们,详细解读一下其中的重点与信号:4 个“禁止”和 16 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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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迪认为:规范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用户、主播、商家、中间商各环节的行为都进行了约束,虽然协会所发布的规范只能起到提示和自律号召的作用,但网络直播属于公众参与性行为,相信不久就会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出台来净化环境。行业从业者也应该意识到,一旦开始监管加强,野蛮生长的周期和其中的红利也就会消失,规范后的行业将会有新的机遇产生。
4 个“禁止”
禁止1: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信息内容;
禁止2: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在本平台内禁止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相应规则;
禁止3: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本平台禁止的营销行为;
禁止4: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 下交易。
16 个“不得”
不得1:规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的 9 项内容;
不得2: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
不得3: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得5:不得销售、提供违法违禁商品、服务
不得6: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7: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8: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 出借给他人使用。
不得9: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不得10: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不得11:主播在直播营销中不得含有以下 6 种言行: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得12: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 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不得13: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不得14: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现下列四种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 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恶劣影响; 违背承诺,不守信经营,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活动等;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
不得15:用户在参与网络直播互动时,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16: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公益直播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