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中刑事技术类证据的常见问题与质证(人身检查与物证篇)
强奸、猥亵等性侵类案件是非常常见的传统型犯罪,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除了收集相关言辞证据之外,还会对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收集提取相关物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受警力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尤其对女性被害人的生物检材提取及人身检查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过分依赖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从而造成检材提取不规范、不全面等情况,笔者仅对问题突出的被害人人身检查和检材提取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检查不全面,记录欠详实,用病历资料替代人身检查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诉法对于检查妇女身体的人员主体身份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女性,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所限,加上侦查机关大多数法医,尤其是从事法医临床、病理等工作的法医多为男性,尤其是刑诉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因此,侦查机关对女性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成为一句空话,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常要被害人自行到医院妇科门诊就诊,由医生对被害人的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以病历资料的形式对上述情况进行固定,由于临床医生的职业特点所限,对女性被害人的人身特征及伤害等情况记录过于简单,表述不够清晰、准确,检查不够全面,未能附比例尺拍照固定等,以猥亵女童案为例,医生在体格检查时见处女膜破裂,仅对部分阳性体征进行描述,如处女膜几点处破裂,而对于被害女童的发育情况、处女破裂处是否有出血、红肿、触痛及切迹是否锐利等情况予以忽视,或者在记录时未能详细描述,造成事后无法说明该处女膜破裂系新鲜损伤或者陈旧性损伤的判断,失去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因此,在性侵类案件中以临床病历资料替代人身检查笔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提取精斑等生物检材方法错误,导致检材严重污染
精斑是强奸等性侵类案件中常见的生物检材,DNA鉴定意见几乎成为该类案件的证据之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内心确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来说,只要阴道拭子PSA呈阳性反应,且检出犯罪嫌疑人的DNA分型,司法工作人员普遍都会认为有性侵行为发生,且犯罪属于既遂状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提取方法不规范造成阴道拭子等检材被污染的情况屡见不鲜。以强奸案件为例,提取阴道拭子应当采取分段提取法,即:先提取外阴部的拭子,然后用扩阴器扩张阴道后,提取阴道中部及后穹窿部的拭子,并采用纸质物证袋个别包装。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限制(前文已述),性侵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都去医院妇科就诊,由妇科医生顺便对被害人的生物检材进行提取,但临床医生普遍不具有法医物证提取的专业思维,一根棉签包打天下,简单地采用一根棉签提取阴道拭子,而未分步分段对阴道拭子进行提取,无法证明提取的精斑到底是存留于外阴部或者是阴道内,在提取过程中造成检材污染,无法确定是否强奸既遂(插入说),且未能提取备份检材,导致复检时无检材可用的尴尬局面。在包装方法上简单粗暴,用塑料试管进行包装,即使提取了备份检材,也只使用一个试管对多份检材进行包装,在包装过程中造成检材污染,且用塑料试管包装检材,在未能及时送检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检材腐败,失去检验条件。
强奸等性侵类案件中,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及生物检材提取方面,不应过分纠结检查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应当重点审查检查及采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因污染而影响检材的准确性。刑辩律师应当充分重视此类情况,以便于在辩护工作能有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