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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实施细则》于7月7日正式生效。
▲香港国安委7月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集体亮相,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前排左二)列席会议
《实施细则》从七个方面,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执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具法律效力,包括执法人员及有关机构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等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七细则及相关罚则摘要
1、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2、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要求有关发布人士、电子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移除信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6、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
7、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针对有市民质疑《实施细则》
是变相扩大警方执法权的说法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在今日(7日)记者会上进行了回应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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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澄清四大谬误
记者会上,林郑月娥重申,香港特区政府一定会严格执行国安法,把违法者绳之于法,保障香港的安全、保障国家的安全。
她说,在此必须要提醒一些往日的激进人士、鼓吹各样会危害国家而进行一些行动的人士,不要、不应该以身试法,因为后果是相当严重。
林郑月娥还对社会上的一些谬误做出了澄清。
第一个谬误是指《国安法》会令“一国两制”受损,甚至宣布“一国两制”已死的言论。
林郑月娥回应称,她认为刚刚相反,因条例的目的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必须利用立法重新确立香港宪制秩序,有“一国” ,“两制”才有基础,因此说破坏“一国两制”的人,是别有用心。
▲林郑月娥澄清四大谬误
她又指,国家的“红线“多年来都很清楚,社会各界都知道,中央对于制止挑战国家底线的行为,有决断决心。中央有根本责任,特区有宪制责任,因此需要有国安顾问,协助执行工作,确保符合“一国两制”。
第二个谬误是有人指法例严苛,削弱人权及自由,并造成大量恐惧。
林郑月娥表示,看不到有造成恐惧,批评是有人制造白色恐怖,强调国安法列明会切实保护《基本法》及国际公约下港人享有的人权,法例只针对4项罪行并清楚定义,市民不会误堕法网。
她又指,中央参照了很多意见,包括条例没有追溯力、一案不能两审等,有国际经验专家表示,“港区国安法”相对别国的国安法温和,涵盖面较不广泛,只处理了迫在眉睫的4个方面,并保障绝大多数港人享有合法的自由。
她称,有人批评不能再享有出街自由、光顾某些店铺或是某些言论,是暴力分子作出攻击,认为相反地立法可令香港回复平静稳定。
第三个谬误是昨晚刊宪的《实施细则》,变相是扩大警方的执法权力。
林郑月娥指情况正好相反,国安法赋予警队可用现行法律的权力以外,再有其他7个措施针对国安法罪行执法,若没有《实施细则》可以说是绝对的权力;为了尽努力尊重人权,国安委将有关权力如何应用列出清楚细则,包括条件、谁人批准等,令市民安心。
第四个谬误是有指立法应由立法会自行审议,不应由中央秘密进行,甚至连政府都被蒙在鼓里。
林郑月娥解释,全国性法律当然由中央决定,《基本法》规定国防、外交等受制于中央,相信没有人会质疑国安不属于自治范畴。
另外,国安法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列入附件3,加上现实的政治问题是现时的社会气氛下,立法会不可能理性讨论并通过国安法。
林郑月娥又指,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草拟法案彰显条例地位祟高。
她表示,中央听取了好多意见,包括本人及特区政府,就有人指自己在条文公布前亦没有看过,她认为是因为两周前自己于行会前回答一条英文问题,问题已假设自己不知道条文,自己那时的回答是“那时候未看过全套法律”,对于社会夸大的能力“大开眼界”。
她称,政府会继续努力解说,并透过教育令青少年掌握国安法细则及防止被误导,律政司司长今日会到立法会出席联合会议作出解说。
法律专家:细则合情合理合法
《实施细则》今日生效,香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安全与普通罪行不同,而《实施细则》是参考了其他严重罪行,外国的反恐法、国家安全法也是毋须手令进行搜查,也会限制相关人士出境,认为细则是合情合理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委员谭耀宗认为,这些实施细则都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而制定,而国家安全的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
对於警方可以在侦查危害国家的案件时,毋须搜查令进行搜证,谭耀宗认为,这是特殊情况下才会这样,危害国家是严重罪行,疑犯可能在警方申请搜查令的期间将证据销毁,所以免除搜查令就可以阻止有关情况的发生。
至于限制调查人士出境,谭耀宗说,廉政公署也有类似的措施,会收起调查人的证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特质是预防性刑法,多于惩戒式刑法。
恐怖活动与一般罪行并不同,这些都是隐性和不透明,很多恐怖活动都是秘密进行,所以国家安全法、反恐法例都是要防患於未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时间迫切,如果因为申请手令而延误,导致疑犯销毁危害国家的证据,这样就会很危险,所以要平衡国家安全与公众利益,这样是无可厚非。
他认为,相关的实施细则是合情合理合法。
至于充公资产方面,傅健慈认为,保安局局长并非普通人物,要有合理怀疑才能提出,加上律政司亦会审视有否足够证据。如果不是黑金的话,法庭根本不会冻结,守法的人毋须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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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播粤港澳(ID:zbyga2019)综合自大公报、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香港经济导报、央视新闻等
编辑:小优
排版: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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