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女)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审理。该案由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君亲自办理并出庭公诉,也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审理的第3起套路贷涉黑恶案件。
黑恶必除 除恶务尽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害人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嫌疑人李某抵押贷款,李某在扣除金额不等的利息后陆续放款,之后李甲多次向李某还款,但李某既不归还借条,也不出具借款凭证。同年,为了起到震慑监视李甲的作用,李某安排嫌疑人王某、贺某到李甲经营的多家餐馆打工,期间,四名嫌疑人长期在餐馆强吃强拿拒不付款,还强行索要“工资”,给餐馆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后,李某又通过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等多种手段致使李甲无力还款,从而以违约金迫使李甲屈从其等人的非法要求。至此,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形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李甲财产的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恐吓等威胁手段对李甲进行非法拘禁,同时对能与李某沾上任何“经济关系”的人都进行“讨债”、骚扰,严重扰乱了不特定老百姓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人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巧取豪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检察官提醒:
1、合规经营,依法办事。幸福的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经济获益也是要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任何妄图不劳而获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谨慎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天上不会掉馅饼,在以后的生活及事业发展中,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提高自身识别陷阱的能力,避免被“套路贷”套牢。
3、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无论是高利贷,还是套路贷都已纳入刑事追究范围。依法、有序、健康的金融秩序,是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基础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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