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迪主人打死金毛犬,从本质解读狗患之严重造成了爱狗人士的对决。
第一章 打死金毛犬被刑拘事件说明最初偏袒爱狗人士的做法最终害了爱狗人士
泰迪主人打死金毛犬,结果泰迪主人被刑拘了,这下惨了。
原本城市中是应当彻底禁止养犬的,爱狗人士一闹,政府就向养狗人妥协了,就不彻底执行禁狗了,爱狗人士如愿以偿养上了狗。可是最终乐极生悲,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养了狗害惨狗主人,因为狗咬狗,两只狗都死了,泰迪主人被刑拘,金毛犬主人因为撒谎而被广大网友批判,双方都是两败俱伤!
假如政府从一开始就不向爱狗人士妥协,坚决执行城市彻底禁止养犬的政策,实际上最终也是保护了爱狗人士不因为养狗而遭到厄运!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从《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可以看出,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原则上是一律禁止养犬的,特殊情况养犬也需要批准。再结合第五条,我们能看出整个思路: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农村允许养犬。
那么这次泰迪主人打死金毛犬事件,只要不是发生在农村,严格意义上来讲双方的狗都属于违规饲养的。
而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再帮大家理解一下意思,第四条讲的是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第十三条就补充说明了,如果在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养犬了,任何人有权捕杀。
以上法律分析说明其实严格来讲: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是禁止养犬的!那么现实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在城市中大摇大摆养狗呢?道理很简单啊!爱狗人士太会闹了呀!政府怕了爱狗人士,就故意回避《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故意不提《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故意不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这种做法是对养狗的妥协,当然最终是害了所有的人!不养狗的人经常被狗咬,养狗人也经常被自己狗咬,还有养狗人为了狗咬狗经常你死我活!
所以说广大老百姓真心呼吁政府严格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坚决执行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的政策,这有利于所有的人!
第二章 打死金毛犬被刑拘,背后是宠物狗地位过高,已经造成不合理的社会现状
其实打死金毛犬的泰迪主人并不值得同情,两方都是极端爱狗人士,都是把自家狗看得重如泰山的自私霸道的爱狗人士,两方的狗主人是同一类型的人,这两者都是平时制造狗患的人,此时为了狗而自相残杀,不需要帮任何一方。
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因为打死金毛犬就刑拘,非常不妥。我们不是要同情泰迪主人,而是假如这样错误的法律观点假如反而得到确立,以后宠物狗的地位会变得很可怕,率兽食人成为一个不合理的社会。
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打死金毛犬的人进行刑事拘留。我们所必须重点反对的就是这种把打死宠物狗作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思路。
把宠物狗看作私人财产,这个思路非常具有欺骗性,可以说危害极大。越是欺骗性大的思路,才是真正危害大的。因为很多人确实被宠物狗是私人财产这个错误观点所迷惑了。
现在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狗咬了人能赔偿几百元就不错了,大量时候是扯皮得不到任何赔偿。而假如能获得几千元赔偿那是非常幸运,而只有极个别案例能获得十几万的赔偿,这种情况要么是人被狗咬死,或者类似残疾的严重程度。
相反,打死一只宠物狗则有可能被上纲上线,因为现在宠物狗的价格可以报得很高,轻轻松松突破5000,而且狗主人直接报价三十万都可以的。恶狗伤了人,狗主人往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打死一只扰民的狗,却要因为所谓的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有刑事责任的风险,十分不合理!某种意义上现在狗的地位已经是高过人了!狗命比人命值钱。宠物狗动不动就被狗主人报价几万甚至几十万的。
实际上宠物狗的价格都是虚高,都是炒作出来的泡沫。宠物狗价格几百元实际上都不值,如果把问题再思考得最深入,宠物狗的价值不仅连几百元都不到,而且应该是一个负数!举一些例子,很多狗主人家的小孩是被自家狗咬死或者咬伤的。这样一种害人害己的东西用法律去保护,是违背了法律本身对于正义的追求。如果在形式上确认了养宠物狗是所谓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实际上就是不合理的。
宠物狗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类似刀枪或者毒品一样的有害物,而不应该定义成所谓的私有财产!
假设说宠物狗被定义为私有财产,那么消灭别人的宠物狗当然就是非法行为。可是再换个思路想想,消灭了宠物狗,实际上是避免了狗主人被自己家狗咬,被自家狗传染狂犬病,这其实是在救狗主人。这里的矛盾更深刻体现了宠物狗本身是有害的,是不应该被法律保护的。
法律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与正义的符合,假如法律沦为爱狗人士的奴仆,假如法律处处维护爱狗人士,那这样的法律无论形式上再冠冕堂皇,实质上都是邪恶的,最后必然会造成血淋淋的人与狗的冲突,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冲突。
即使制定法规的人有心想维护养犬人的利益,把法规设定得偏向于爱狗人士,也许最终反而害了爱狗人士。比如说爱狗人士在这样法律的偏袒之下,有恃无恐养犬,最终反而被自家狗感染狂犬病了。或者养犬人越来越多,两个狗主人的狗互相咬,而狗主人一贯都是欺负别人的,两个霸道的狗主人互相争斗,又是一种惨剧。其实《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就有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的规定,现在相关部门太向爱狗人士妥协,有意回避城市禁止养犬的规定,放开城市养犬,表面上迎合了爱狗人士,最终却也是害了爱狗人士。爱狗人士为了狗咬狗引发的你死我活的冲突已经是触目惊心,其实坚持原则城市禁养宠物狗是有利于每一个人的。
第三章 泰迪主人和金毛主人都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请看《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从《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可以看出,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原则上是一律禁止养犬的,特殊情况养犬也需要批准。再结合第五条,我们能看出整个思路: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农村允许养犬。
那么这次泰迪主人打死金毛犬事件,只要不是发生在农村,严格意义上来讲双方的狗都属于违规饲养的。
而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再帮大家理解一下意思,第四条讲的是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第十三条就补充说明了,如果在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养犬了,任何人有权捕杀。
如果我们真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就必须承认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这个事实,这才是初心,城市中本来就不应该养犬。现代城市的狗患,根源就是忘记了初心。城市中文明养犬这个最大的谎言,取代了城市中禁止养犬的初心,这是现在城市狗患最本质的原因!
希望广大网友多多宣传《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禁止养犬这个思路。
而有一定话语权或者影响力的人,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建议按照这个思路,在现实中努力推动城市立法禁止养犬,在全国各地出台类似的犬类管理规定,只要能落实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禁止养犬,狗患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