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彬兵问答#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惩恶扬善。如果让某些犯罪钻了法律的空子,为所欲为。那么,真的应该好好深思一下其存在的意义价值了。从某些层面看,该原则的引进还是有一定可参考性的。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犯罪不分年龄,对于犯罪者不仅应该看年龄,更应该看其动机,犯罪悔过之心,如果连起码悔过之心都没?保护的意义何在?等着继续犯罪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欺负的弱势力而不是去“保护”那些欺负弱小的未成年人。试问,一个本来人高马大的十七岁男孩杀死十岁女孩,女孩作为弱者不应该被保护吗?现实打脸,“保护”的是行凶者,如此纵容,是无奈,更是现实,不管从当下还是长远来看,这种现状都必须得到改正。

肆意保护为非作歹者,让逝者难以安心,对犯罪更是纵容。...展开全文c
大连十三岁男孩杀死十岁女孩案,男孩的罪行不可饶恕。

现有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很多人主张降低刑责年龄。

探讨引进 “恶意补足年龄” ,还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要从根本治理,每个孩子的监护人,为人父母,应该反思,自省 .

其实我并不认同它是“最佳方法之一”,但是事实上我觉得“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能很好的普及每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与敬畏;再一个,对每个家庭来说,这能让每个家庭去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身心发展问题,从而更加用心的去教育孩子,这个原则无疑能够产生一定的威慑,在预防上或许有点作用,但谁知道最后带来的结果是好是坏呢?
另外一点,我认为通过一些所谓的“原则”,“法律法规”等等来治理问题是无法根治的,这样的原则也只是给“野兽”上了一道枷锁,这道枷锁迟早会出现破损,你只是束缚它,它永远不会屈服。所以需要的是把它“打服”让它怕你,这样才行。
也就是说要从根本入手,根本是什么?我觉得是教育;未成年人身心建设;法律认知的普及。这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家庭里,对孩子的教育,每个家庭对于孩子的关注度,关心程度等要上线,用心。并且得确保他的身心成长在一个好的环境里,这样才行。
这个原则终究也只是为了法律而生,在治根上作用不大。主要是它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无法估计,且它的作用时间不长。这种做法是带有“愤怒的”我认为,当事情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的时候,你也许会竭力的反抗这种原则,不是吗?客观地想一想,与其带有愤怒的批判,不如静下来从根本解决问题。
短时间是不可能有成果的,需要的是家庭和社会花大量的时间经历去完成它,孩子的成长问题是关键中的关键。
一个孩子对很多事情是无法全面考虑的,或许成年人也不行,但是成年人的义务是告诉他,教会他,让他理解一些问题,一些什么东西。帮助他们健康成长。(一点个人的小看法,勿喷)...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刑法禁止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比其他国家实行考察未成年人生理年龄,并结合心理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种双重标准,我国单一的、刚性的只考察未成年人生理年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明显显得过于僵硬和滞后。这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但也往往会在部分个案中纵容极端的未成年作案人,损害被害人的公众利益和情感,导致实质正义难以实现。
“恶意补足年龄” (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是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根据该规则, 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 能够辨别是非、 善恶, 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 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应仅限于我国《刑法》 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犯罪, 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仍应维持不变。同时, 在降低的年龄区间内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检察机关如果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恶意” ,即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与可谴责性并具有相应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那么该未成年人就应当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证明某一未成年人具有“恶意” ,检察机关需要综合收集有关证据, 通过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知识水平、 个性特征、 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等因素来加以证明, 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亲属、 所在社区、 学校的相关人员就该未成年人智识发展状况、 辨别是非能力等所做的陈述, 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心理测评及人格测试,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表现及反应等。在综合收集上述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如果能...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支持引进!支持修改!支持创新立法!犯罪不该只看年龄而不看罪行,现在的少年儿童接触的社会内容比以前更加广泛更加丰富也更加低龄化,就生活条件和生长发育来说也比以前更好,因此就有了小小年纪有成人之力,但虽有成年人体型却没有成年人心智,这就更应该严格处理犯罪事件。随着少年犯罪率逐渐增高,应该采取新的法律措施,或引进或修改,不应该放任不管,这样只会让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只是恶魔而不是真正需要保护的孩子们。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改变现在的局面,还祖国一片美好蓝天! ...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请把恶意两字去掉吧,个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对以下情节实施严厉惩处,恶意杀人,恶意强奸,恶意伤害(例如校园暴力等),电视剧里,在古代帝王给有功劳的臣子发免死金牌,后面都会加一句,忤逆作乱不在免死之列,为什么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却没有考虑这些,杀人,强奸,伤害,犯哪一项都是穷凶极恶之徒,法律不光是一杆秤,他还是公众心中衡量道德,良心和正义的一杆秤,如果这个原则没有了,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在新的环境下,未成年人了解到信息源越来越多,一方面促进了孩子的身心成长,另一方面又侵害了孩子还没有建立的正确三观。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手段残忍化、年龄低值化都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社会上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也越来越重要。引进相关的制度去加以调整未成年人的行为,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的发挥应有作用,这种制度就尤为重要,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就是该制度的根本用意。 ...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在我们判断这个法律是不是一门“好法”的时候,它的目的必然得是维护公平正义,它的方式也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一刀切……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之犯罪手段也会千变万化,何况现在的人的认知能力与20年前相比??“恶意补足年龄”不一定能预防犯罪,但至少能惩治恶魔……预防的责任千千万,涉及学校教育、家长言传身教、社会环境影响……就目前国情来说,非强制力、刑罚,很难起到威慑预防作用,参考酒驾。 ...展开全文c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针对个案的“对症下药” (一)“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概述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年龄,我们还可以采取很多更有效的措施,例如引入西方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如果控方证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施具有恶意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基于我国的现状,针对极少数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应属于“最佳引进这个原则需要漫长的过程。 引进这个原则能够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发源于英美法系,我国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制定了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 ...展开全文c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家长脱不了干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应从家庭教育开始。此案中,男孩的父母的责任更大。作为监护人,孩子可以免于刑罚,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应该免,这不是连坐,而是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现在,有很多父母不好好教育子女,任其胡作非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这才是最大的恶。个人认为,与其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倒不如规范监护人监护不利,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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