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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列举了为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6种情形。本期邀请专家“庚保君”针对土地征收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列举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地的6种情形 陈平/制图
《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公共利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实际工作中,除上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外,其他各类建设涉及集体土地的,都通过土地征收方式获得,征收的公共利益体现不够。2014 年,中央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缩小征地范围是试点内容之一。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试点地区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经验,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实践支撑。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规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对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进行限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只有符合第45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要对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能实施土地征收。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提高34.37%
每亩达44330元,11月1日施行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全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每亩32990元升至每亩44330元,涨幅达34.37%。新标准将于11月1日起执行。
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负责人介绍,这是全省第5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8月,湖北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等,编制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万元/亩~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最低为神农架林区。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湖北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新标准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通知明确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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