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同安乐死,但很难接受安乐死合法化。之前看过我国台湾省当事人主动曝光的安乐死视频,罹患绝症的老人与病魔抗争多年,饱受折磨的他受够了煎熬,再怎么折腾生命也不会重现健康艳阳天,他觉得奄奄一息拖下去只会连累家人,于是说服子女用安乐死的方法让他离开人世,这样一来,对大家都是一种解脱。从服下药物到生命停止,只有短短几分钟,他安详倒在儿子怀里的镜头看得人心一紧,平静的画面让人感到震颤,个中滋味难以言说。如果活着太痛苦,于家人是沉重的负担,自己想得通透,与家人达成共识后,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安乐死这种方法与世界告别的。安乐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己主观意愿,他(她)选择这种方式离开是为了解脱,是为自己好,也为家里人好。如果是家人单方面为了减轻负担,未与当事人商量而强行使用此法,就严重伤害了血缘情感,说难听点就是谋杀。久病床前无孝子,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实在受不了照顾之苦的人在忍耐到达极限之际,就会想到用这方法来结束当事人的生命,于是一场诀别在被劝说同意之后被执行,这实在有点违背人伦道德。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是,必须有公正机关成立,专门负责这一事项的开展进行:严格确认当事双方的意愿,只有双方意愿一致,才准许进行,否则,一律禁止。 ...展开全文c
#洋言洋语# 其实安乐死有利有弊的,对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安乐死的利:对于患了绝症无法救治的患者,可以减轻其后期倍受折磨的身心痛苦,另外医生可以将精力放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安乐死的弊:可能会造成医生的滥用权力,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会让那些满怀热情地寻求更佳治疗方案的人们感到沮丧。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展开全文c
生死不知。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怎么来(生),同理,人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怎么去(死)。每一个人的生命现象都是因果的呈现,迈着因果脚步,走在无常路上,面对客观规律,接受道法自然。安乐死也许是一种生命去的选择,但是用法律将其合法化,又是对自然道法的不恭敬。人生一世,草木一秋,如来如去,如如不动。心灵环保超话 ...展开全文c
法国医生弗雷德里克•肖索依2003年9月为重症患者樊尚•安贝尔实施安乐死,为因瘫痪而关锁在自已身体之棺中的安贝尔的痛苦做一个终结。此案迫使法国通过了一项关于生命之终结的法律。研究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看看肖索依医生写的书《我不是杀人犯》。
#40岁残奥冠军安乐死##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生当如夏花般灿烂,死当如秋叶般静美。体验这种动与静最多的怕是医生,从与死亡搏斗的角度来讲医生就像是捍卫生命的战士!但是生命不止生与死,还有尊严与自由。当面对死亡人类的智慧已达极限时,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人们自由选择生死的权利?你是否赞同安乐死作为捍卫生命最后尊严的法案得以通过?我想你们是最有发言权的人群之一。
从最早的斯巴达人提出“安乐死”, 到荷兰、 瑞士等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活跃于各国的历史平台。 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精神和躯体上收到极大的痛苦, 在病人及其其亲友同意的情况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 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 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知道宪法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合法是完全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生命健康权中就包括死亡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死亡的具体权利是很模糊的, 既没有说自杀犯法也没有说自杀合法,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这一不足。 我们一直提倡民主,我们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如何生, 但是对于死我们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有生必有死, 既然提倡民主, 既然能选择生的方式, 为什么不能选择死的方式呢。 试想一下当你的亲人得了绝症, 生不如死的时候却因为法律的制约而无法得到解脱, 你不觉得这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吗, 你又于心何忍呢? 第二, 安乐死的合法化保证了理解安乐死的社会环境。 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 当病人不堪忍受疾病带来的折磨时, 当亲人不忍目 睹那垂危的生命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时,确实谁也无法遵从心灵的决定。 法律和社会舆论看着你呢, 你是切忌不敢让你的亲人接受安乐死的。 我们无法挣脱传统道...展开全文c
#40岁残奥冠军安乐死##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我是赞成的。只是需要周密严谨的程序,保证安乐死不被恶意利用。
1.由三级甲等医院管理委员会出具疾病证明,且属于不可逆转的疾病;
2.病人在律师或者公证人员见证下志愿安乐死;
3.本人自愿安乐死的意愿需有一定时限的冷静期;
4.在第二个律师或者公证人员见证下决定安乐死;
5.有另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定后,在公正人员见证下实施。
6.律师和公正对于见证安乐死的纳入公益项目。 ...展开全文c
#40岁残奥冠军安乐死##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如果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解决了,那么我是支持的 ...展开全文c
我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应是负面。

要知道,总有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况,需要安乐死的方式。这是一种解脱,也是谨慎的对待方式。

推行,也许存在不同的争议,但是我完全能够理解,明白。...展开全文c
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样的结果太可怕了!!!在道德日益下滑的现今社会,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不知会有多少渴望继续活着的可贵生命会在暗地里被迫安乐死……亦不知会有多少人会因为眼睁睁看着亲人安乐死而寝食难安,求而不得是造成抑郁症的首要元凶。抑郁症已经在悄悄吞噬人类,有多少生命因为抑郁而自我终结或者终结别人的生命。……由此而引发的心理问题会是社会一大隐患。处于道德边缘化的安乐死如果真的合法化,披着合法外衣的不合法行为很难有合理的有效的界定法律约束。那就是一匹披着羊皮的狼啊,真正的狼好识别,人们可以随时防范。而披着羊皮的狼,以为是羊,殊不知危险悄悄在靠近,危害性可想而知了。...展开全文c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40岁残奥冠军安乐死# 支持,但不是针对每个人,比如:罪犯和病人。罪犯最有应得,没有权利享受安乐死,病人应该积极配合治疗,也不能随便就放弃生命。在古代巴比伦有一种死法是通过气味来安乐死的,宫廷里有一个王子患有抑郁症,最后他的服侍伺候他已经很厌烦了,费神费力的稍不留意,王子就会自杀,所以,这位服侍自己找到了一种草和花捏碎晾干后,趁王子睡觉时点小火慢慢炆着,一夜过去了,王子再也没有醒过来,这种死法叫安乐死,古巴比伦非常盛行。现如今基本上所有安乐死的方法都是肌肉注射一针就死去了,也有个别国家是通过香薰安乐死的,泰国就很推行香薰安乐死,中国之前有一种安乐死是躺在一个按摩椅上进行穴位顶压,属于点穴安乐死。安乐死是应该合法化的,控制局面,限制对象,明文规定罪犯和病人不能享用安乐死,其他公民视具体情况来选择安乐死,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人而异,应该因势利导,对社会才不会造成什么影响的。古人比现代人聪明,现代人的死法很残酷,古人都是安乐死,现代人应该多多学习古人的浪漫安乐死,世人若是活腻歪了都能在睡眠中悄悄的安乐死去,那么,这有多惬意哦!🌙☀🎵💤⚡🔥⭐☁💦 ...展开全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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