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残奥冠军安乐死##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生当如夏花般灿烂,死当如秋叶般静美。体验这种动与静最多的怕是医生,从与死亡搏斗的角度来讲医生就像是捍卫生命的战士!但是生命不止生与死,还有尊严与自由。当面对死亡人类的智慧已达极限时,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人们自由选择生死的权利?你是否赞同安乐死作为捍卫生命最后尊严的法案得以通过?我想你们是最有发言权的人群之一。
从最早的斯巴达人提出“安乐死”, 到荷兰、 瑞士等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活跃于各国的历史平台。 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精神和躯体上收到极大的痛苦, 在病人及其其亲友同意的情况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 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 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知道宪法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合法是完全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生命健康权中就包括死亡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死亡的具体权利是很模糊的, 既没有说自杀犯法也没有说自杀合法,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这一不足。 我们一直提倡民主,我们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如何生, 但是对于死我们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有生必有死, 既然提倡民主, 既然能选择生的方式, 为什么不能选择死的方式呢。 试想一下当你的亲人得了绝症, 生不如死的时候却因为法律的制约而无法得到解脱, 你不觉得这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吗, 你又于心何忍呢? 第二, 安乐死的合法化保证了理解安乐死的社会环境。 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 当病人不堪忍受疾病带来的折磨时, 当亲人不忍目 睹那垂危的生命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时,确实谁也无法遵从心灵的决定。 法律和社会舆论看着你呢, 你是切忌不敢让你的亲人接受安乐死的。 我们无法挣脱传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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