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葛某俊将自己的叔叔葛某秀告上了法庭,为的是讨回自家的2.1亩承包地。两家人原本就是亲戚,还生活在一个村组,那又是因为什么打了官司?
事情要从1998年说起,那一年村里开始进行集体土地二轮承包,葛某俊和其共同生活的母亲分得2.1亩承包地。后来,葛某俊迁出村子,家里的母亲年老体弱,无力种植承包地,2000年,在村委会干部的协调下,葛某俊家的这2.1亩土地交由自己的叔叔,也就是葛某秀临时耕种。
2000年5月19日,葛某俊将户口迁入高邮市区,还谋得一份事业单位的好工作。一晃十好几年过去了,期间村里一直没有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过调整。直到2014年,葛某俊提出要将自家的2.1亩承包田收回来由自己经营种植,却遭到了叔叔葛某秀断然拒绝。
纠纷遂起,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裁判】
高邮法院三垛法庭王云鹏法官是案件的主审法官。
原告葛某俊的诉求依据是1998年的二轮承包,那时候他和母亲还在村里,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也分到了2.1亩的承包地。
被告葛某秀拒绝返还承包地的理由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原告早就迁到了城里,还是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十几年来一直是自己在耕种这块地,原告没有资格要回这块地的经营权。
王云鹏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不影响其以全部家庭成员为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主张的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过变动和转移,被告应及时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种植。据此判决被告葛某秀将由原告葛某俊承包经营的2.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葛某俊经营种植。
【解析】
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发工作必须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二轮承包的情况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由此可见,葛某俊虽然迁入高邮市区落户,但迁入地属于“小城镇”范畴(并非设区的市),依法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鲜明态度。在承包期内,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实践中,以下情形均不能作为收回经营权的理由: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此外,法律条文中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加快城镇化进程是乡村振兴的发展方向,帮助、鼓励农民在小城镇安家入户、安居乐业,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基于“小城镇”在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城乡距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让进城的农民保留承包经营权更有利于农民利益和他们的进城积极性。
但对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由于较大城市就业机会更多、社会保障力度更大、城乡距离更远,从农业生产实际出发,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因为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需要更加长久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保障机制。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