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由刘倩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风靡网络,一时间被侵权改编使用,甚至被一些品牌的微博号盗取蹭热度,而刘倩在接受采访时的时候却表示:被侵权不心疼,大家喜欢就好。后来“被侵权不心疼”引起争议,刘倩解释说,不是不心疼版权,而是说这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
中国新闻网发表对苏大强表情包作者刘倩的专访
刘倩对她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构成侵权?剧方和倪大红老师又有怎样的权利地位?而对于苏大强表情包这样对既有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表情包著作权问题,在社会实践中我们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探讨刘倩是否对苏大强表情包享有著作权,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苏大强表情包能不能构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苏大强这样的表情包能否否成作品,我们检索到了不同的说法。
“对影视剧的人物、情节等进行再加工,这是不少漫画和表情包作者的惯用模式。判断这些脱胎于影视剧的表情包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标准,那就是创作者是否倾注了心血,进行了艺术的加工和新的创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刘倩创作的表情包拥有改编著作权。”
来自中国国家版权局官网,作者徐刚这样写道
“添加文字和图案并修改或卡通化原有形象类型这类表情包是在前一类表情包的基础上对原有照片、截图或动漫形象等进行卡通化处理,并加入文字和图案而形成的。最常见的是以面部为“金馆长”表情、“姚明”表情的各类造型的卡通化人物,此外还包括熊猫系列造型、小学生系列造型等等。因此,类表情包在制作过程中仅是借鉴了原有图片的表情,并对其作卡通化处理,故这类表情包与其基础图片存在显著差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故其理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来自《法律与科技》,作者付丽霞这样说
但是,付梦迪在《法制与社会》刊登的文章中提出了不同的说法
她指出:“对影视人物或明星网红的卡通化处理制作表情包虽具一定独创性或美术价值,也可复制,但不应享有版权保护,因此种改造在表情表达上并无新意,且其卡通化手法极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容易陷入肖像侵权纠纷,不予鼓励和保护。”
可见像苏大强表情包这种卡通化处理的表情包,在要件上可以构成作品,但也有人提出在倡导上不应予以鼓励。
刘倩的作品本身是否对制片方的著作权以及倪大红老师的肖像权构成侵权呢?
观察者网刊登的文章中,陈曦律师称,如果作者本人并没有获得表情包付费收入,仅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而如果没有经过剧方和倪大红老师的授权,进行商业使用,则同时侵犯了剧方的著作权和倪大红老师的肖像权。与之相似的案例是葛优诉艺龙案,在此案中,艺龙网未经葛优授权擅自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宣传其旅游项目和酒店预定,葛优诉讼艺龙网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艺龙网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礼貌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一审判决艺龙网公开致歉并赔偿葛优7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对于苏大强这样一个由倪大红老师饰演,剧方创造的形象,剧方是否享有对卡通表情包的著作权呢?
在对华东政法大学陈绍玲老师的采访中,我们得知
“苏大强出现在电视剧中,制片者对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卡通版和影视版,相似的部分并没有摄影的那些技巧,因此苏大强卡通版是对真人肖像的利用,不是对影视作品的利用。影视作品选的角度、光圈、快门等等,而这些东西在卡通版上通通没有反映,它就是一种重新创作,对他人肖像的重新创作。《都挺好》中的苏大强表情包,虽然是对倪大红老师肖像的创作,但它演绎的形象是苏大强,脱胎于电视剧。制片方和这个表情包是有关系的,因为表情包的服饰来自电视剧,会让人产生联想,就服饰的这些部分可以看作是对电视剧的借鉴。对于人物形象的问题,它是影视作品里面特定手法表现出来的,美国就有相关的权利(形象权),但中国目前没有,所以还得看这个卡通形象和倪大红相似多少以及和苏大强相似多少。和苏大强相似的就是台词,所以片方就对这个享有版权,其他没有。”
小组成员采访陈绍玲老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刘倩对她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享有著作权,但同时其背后也涉及了制片方的著作权和倪大红的肖像权,当初微博上一众蹭热度的商家擅自修改表情包配字商业使用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对表情包制作者的侵权,也构成了对制片方和演员的侵权,侵犯了肖像,摄影作品和表情包著作者的三种权利。
一个看似简简单单的表情包背后,涉及了诸多权利问题,那么我们在生活中使用表情包的时候会不会面临侵权纠纷呢?
陈老师告诉我们,对于表情包而言,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发送,或者在亲密的朋友圈流传不属于公开传播(但是在微博等公开平台,或者不认识的人也可以看到的朋友圈也属于),普通个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只构成私人复制或者说不构成公开使用,并不违法。如果进行商业使用,著作权方则可以向商业使用的主体提起诉讼。
公开传播的平台上使用表情包还是要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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