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执行!海勃湾区乱停非机动车将被罚款!
从8月29日开始,
海勃湾城区内非机动车再也不能乱停乱放了!
如不按照规定停放,
会被处罚或扣留车辆哦!
为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畅通的市容与道路交通环境,积极助推我市“双城联创”工作,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19年8月29日起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辆进行清理拖移、罚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海勃湾城区内非机动车必须在已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依次有序规范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场所周边已划定的停放区域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停放!
02沿街商铺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规定,严禁非机动车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商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进行规范,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03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行为人不在现场的,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现场予以清理,恢复道路通行秩序。
04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通行秩序。被清理拖移的非机动车车主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前往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单位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鸿达东街7号
咨询电话:0473-2031111
法律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骑乘人,应当按指定位置、区域、方向等依次停放车辆,不按规定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骑车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骑离的,处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来源:海勃湾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