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连发:他还是个孩子!?
近日,人民日报分别在微博、微信发布关于高空抛物的事件。肇事者均已成年,甚至已经40岁,却还在做这样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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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晚报早有类似报道:7月8日下午19时,河南郑州远大理想城36号楼发生了惊魂的一幕:
从该楼上两个不同的方位掉下来两个灭火器。向楼下抛物的是一位正在上初一的男孩,事发之后,小孩子的父母称孩子还小,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但是整个小区拒绝接受道歉,要求男孩全家搬离。物业表示,目前涉事租户已同意搬走。针对该楼高空抛物,物业也加装了朝向楼层的监控。
若是灭火器砸下时,刚好有行人经过,后果不堪设想!
人已长大,心智确未成熟。责任感缺失,做事完全不计后果!
“他还是个孩子”这无法成为开脱的理由!
这样的“巨婴”,请快点长大!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报道,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举行第一次记者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针对近期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臧铁伟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
草案三审稿将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
和蒙眼朝人群开枪没有区别!
维护“头顶安全”刻不容缓!
法律正在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又能做些什么?
▪利用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机会,向住户发放小区禁止高空抛物宣传资料;
▪可与社区街道联合,定期开展防范高空抛物宣传活动;
▪宣传有关禁止高空抛物的内容,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
▪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
▪举行小区反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签名倡议活动,动员小区全体住户参与;
▪也可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若是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产生财产损失
▪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找到肇事者;
▪迅速调取监控录像并进行备份,交由警方;
▪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并拍照存案。将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
▼发生人员伤亡
▪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协助照顾伤者;
▪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调取监控录像;
▪封锁现场,拍照留证,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将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
▪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要想根治高空抛物这颗“毒瘤”
还是需要依靠大家的努力!
让孩子可以肆意奔跑玩耍
让老人家可以安心晨练
让无辜的路人也不再害怕祸从天降
对高空抛物
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