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points, it surrendered power from the King to a Council of Lords, thus beginning a process that most agree led to the modern British and American forms of government by providing representation as well as personal rights to people beginning with Lords, then expanding to commoners later.”
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英语: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 Libertatum,英语: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
是英格兰国王约翰最初于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订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大部分对英国王室绝对权力的直接挑战条目被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贵族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首先由坎特伯雷大主教起草,在不受欢迎的国王和一群叛乱男爵之间实现和平,它承诺保护教会权利,保护大王们免受非法监禁,获得迅速公正和限制向官方封建支付,通过25个大臣的理事会实施。两边都不承诺他们的承诺,宪章由教皇Innocent III废除,导致第一次男爵的战争。约翰死后,他年轻的儿子亨利三世的政府政府在1216年重新发行了该文件,剥离了一些更激进的内容,未能成功为他们的事业建立政治支持。在1217年战争结束时,它成为在兰贝斯商定的和平条约的一部分,该文件获得了大宪章这个名称,以便与同时发布的较小的“森林宪章”区分开来。缺乏资金,亨利在1225年重新发放宪章,以换取新的税收;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重复演习,这一次确认它是英格兰的成文法的一部分。
宪章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常由每个君主续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议会通过新的法律,它失去了一些实际意义。在16世纪末,大宪章的兴趣激增。当时的律师和历史学家认为,有一个古老的英国宪法,回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子,保护个人的英国自由。他们认为诺曼侵略1066已经推翻了这些权利,大宪章是一个普遍的尝试恢复它们,使宪章是议会的现代权力和人身保护令等法律原则的必要基础。虽然这个历史记录有严重的缺陷,像爱德华可口可乐这样的法学家在17世纪初广泛使用了大宪章,反对斯图亚特君主提出的国王的神圣权利。詹姆斯一世和他的儿子查尔斯一世试图压制对大宪章的讨论,直到这个问题被1640年代英国内战和查尔斯的执行所削弱。大宪章的政治神话及其对古代个人自由的保护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一直持续到19世纪。它影响了十三个殖民地早期的美国殖民者和1787年美国宪法的形成,这成为美国新共和国的土地的最高法律。
【关于大宪章,我是真的有点被绕晕了,所以大家请一定要记得多看原文,以及记住那几个王的名字,爸爸儿子侄子叔叔一二三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