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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周末,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别的偷车案。之所以“特别”,原因有二: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他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法律系,还差点通过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被盗车辆特殊,是长期停放在路边无人“认领”的“僵尸车”。
新闻回顾
据上海警方12月12日通报,犯罪嫌疑人尹某对长期停放在街头,无人认领的汽车(僵尸车)实施盗窃。
12月4日凌晨,尹某驾车停在安亭镇绿苑路上,为路边一辆“僵尸车”轮胎打气后,将其拖走,整个过程大约40分钟。
本月以来,尹某已用相同的手法作案3起,总价值金额超过3万元。目前,因涉嫌盗窃罪,尹某已被嘉定警方刑事拘留。
在审讯室,尹某为自己辩解称:那是一辆无主的“僵尸车”,属于遗弃物,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令人捧腹的还有他与警方的如下对话:
尹某自称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法律系,今年只差18分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要知道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业必经之路的法考难度颇高,有“国内第一考”之称,历年通过率不到20%。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伙子的法律功底还是不错的。
这则新闻的搞笑之处在于,“路边的野花不能随便采,路边的汽车不能随便开”,这是一个法律素人都明白的道理。而作为准法律人的尹某却不知道。
如果当初能静下心来好好学学《物权法》,尹某就不会以如此搞笑的方式断送自己职业生涯。
尹某前途如何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单说他错在哪里。
无主物先占原则
尹某说“僵尸车”属于无主遗弃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什么意思???
所谓“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抛弃物就是其中典型。
比如:你丢一支笔,在你将笔丢进垃圾桶的瞬间,你丧失了对笔的所有权。半小时后,路过的小明和小A看到这支笔,眼疾手快的小明抢先捡起,放进书包。于是小明取得了这支笔的所有权。
为什么不是小A而是小明?因为小明他快啊。这就是典型的无主物先占。
“无主物先占”制度被世界多数国家认可与接受。我国古代就有很多类似制度规定,民国时期更是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定。
我国的无主物先占
既然我们在民国就已确立完善的先占制度,那他尹某岂不是千古奇冤,应该当场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别急!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与公有制价值观冲突,我们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无主物先占”制度。《物权法》对此也采取回避态度,通篇未提被抛弃所有权的无主物如何处理。注意,法律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而不是否定。
于是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对无主物先占默许的案例(否则拾荒者都是小偷了),另一方面,一旦涉及高价值的无主物时,我们谁也不能简单地用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毕竟无法可依。
所以,尹某辩解的“僵尸车是无主物,不是偷”的观点无法可依。毕竟我们不能拿民国法律来断今日之案。
僵尸车等于无主物?
除了无法可依外,“僵尸车”也并不等同于无主物。汽车作为动产,抛弃所有权必须满足:
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
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尹某对路边僵尸车是被车主抛弃的表述只是他本人的推测。这3辆车的车主主观上真的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这可不能仅凭尹某的推测啊。
最后,如果尹某的家人还想拉他一把,应该赶紧找到3位车主。如果3人明确放弃车辆所有权。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即便尹某不能取得所有权,至少也不属于盗窃犯罪。留得清白身,将来还有机会再战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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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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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ec.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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