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男子拒不执行3000元 被判拘役二个月

2019-12-05 15:11:32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福建省泰宁县一男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000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后悔莫极。近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2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 月2日,吴某以肖某勤欠其人民币3000 元材料款为由,诉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肖某勤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执行相关文书邮寄到肖某勤曾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肖某勤知道应当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而未履行。

  经查,肖某勤持有的名下银行账户,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经常有几千至万元交易。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肖某勤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2019年8月6日还清吴某欠款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次日,到泰宁县动车站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勤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采取转移账户资金的方法,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肖某勤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他认罪认罚,归还了欠款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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