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桥兵变: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驿发动的兵变。后周显德七年(960年),赵匡胤以契丹联合北汉大举南侵为名,领兵出征。大军刚出开封,军队在陈桥驿发生哗变,赵匡胤在被黄袍加身后,回师开封,周恭帝被迫禅位,赵匡胤称帝。陈桥兵变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墓础。
2.州府军监:宋代地方政区。北宋的地方行政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
3.监司:宋代设立的监察州县的地方长官的简称。宋初将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日有所增加),并陆续在各路设转运司(简称“漕臣”)提点刑狱司(简称“宪臣”)、安抚司〔简称“帅臣”)、提举常平司〔简称“仓臣”)四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北宋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以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
4.官职差遣:北宋官称和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宋初委派朝官担任地方长官职务,称为“差遣”。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官”指寄禄官,“差遣”则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提举、提点、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提点刑狱公事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
5.杯酒释兵权:宋太祖解除武将兵权的事件。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取消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统率禁军职位。同一年,在一次酒宴中,赵匡胤“劝”大将石守信等人交出兵权,大将们在利诱胁迫之下,交出了兵权,史称“杯酒释兵权”。
6.更戍法:北宋实行的一项军事政策。北宋为了防止军队为将领所独有,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但将领不随之调动。出现了“兵无常帅,帅无常师”的局面。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7.《宋刑统》:宋代的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定。《宋刑统》以唐律为准,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共213门,502条,30卷。它收集了自唐开元初年至宋建隆初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研究宋代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之一。
8.三冗:北宋时冗官、冗兵和冗费的简称。北宋时通过科举制度、恩荫制度和其他途径,入仕为官者不断增加,出现冗官现象。为了应付辽、夏侵扰,缓和与镇压农民反抗斗争,每逢荒年,政府即招大量的流人饥民为禁军或厢军,出现冗兵现象。官员、军队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浩大,同时每年还要物送辽、夏大量岁币,出现冗费现象。由于冗官、冗兵和冗费,宋朝在仁宗时,形成了积贫积弱的形势。
9.主户与客户:宋代划分的两种户籍类型。划分的根据是土地占有和赋税承担情况。主户指占有土地并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无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主户按照土地的多少,分成五等;一二等户土地田亩多,又称上户;三等户称中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下户。徭役不分主、客户,一律承担。
10.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宋代正税之外的人头税与杂税。宋初把唐末五代的杂税大部分继承下来,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讨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管有无土地,全须交纳。
11.庆历新政:宋仁宗庆历年间由范仲淹主持的政治改革。宋仁宗时,政治和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向仁宗上《答手诏条陈十事疏》,提出以整顿吏治为主的十项改革方案。仁宗采纳了这一方案,并诏行全国。改革仅一年,范仲淹被贬,改革失败。这次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却为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揭开了序幕。
12.青苗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又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各地方政府于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贷钱谷给农村主户,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目。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二倍到三倍的。此法旨在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也因此获得利息收入。
13.农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于州县共同负责。农田水利法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4.募役法:王安石变法颁布的关于废殊差役实行募役的法令。亦称免役法。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户、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等,也须按户等纳相当同等民户所纳钱的半数,称“助役钱”。这可以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
15.市易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一项法令,其法为:政府出资在京城设市易务,大量收储各种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货物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以稳定物价,国家收入也有增加。
16.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1072年推行的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清查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好坏一一登记上册,并按土地好坏分为五等,作为征税的依据。此法既可解决瞒田逃税、增加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因丈量土地工作繁难,耗时较多,特别是东强地主极力反对,因而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实施。到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
17.置将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又称将兵法。为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况,自熙宁七年始,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置将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18.保甲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规定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做保丁;农闲时保丁聚集,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哲宗元佑年间被废除。
19.保马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亦称保甲养马法。首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五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养一匹,有能力者可养二匹。政府或给马,或给钱令自行购买。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
20.《三经新义》: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完成对儒家经典《诗》、《书》、《周礼》经义的重新训示。照宁六年(1072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由吕惠卿等兼修撰,重新解释《诗》、《书》、《周礼》等书。熙宁八年(1075年),《诗经新义》、《书经新义》、《周礼新义》完成,合称《三经新义》,作为托古改制的变法理论依据。后《三经新义》被颁赐给宗室、大学及诸州府学。《三经新义》开宋代义理之学,代替汉唐传注经学之风,在当时思想界产生了很大影呐。被称为荆公新学,同时这种训释经义中阐明义理、反对章句传注的新学,对理学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1.元祐更化:北宋元佑年问反变法派推翻王安石变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年)春,宋哲宗即位,其祖母宜仁太后执政,起用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范纯仁等人,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新法,贬黜熙宁、元丰时用事诸臣;学校停止使用王安石的《三经新义》教材,篡改熙宁、元丰时的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因这一事件发生在元祐年间,故史称“元祐更化”。
22.哲宗绍述:宋哲宗恢复王安石部分新法的事件。亦称绍圣绍述。北宋元祐八年(1093年)高太后死后,哲宗亲政,次年改年号为绍圣,表示“绍述”(继承)神宗的新法。起用变法派章惇 、曾布为相,贬斥旧党吕大防、刘挚等,追夺司马光、吕公著赠谥,恢复青苗、免役等法。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
23.南北面官:辽代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状况而设置的两套统治机构。辽建国后,按照“以国法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的原则,对契丹和汉人实行南北分治。治理汉人的官署位于皇帝行宫的南面,故称南面官。其设置按照唐制,设三省六部,官吏亦多用汉人。治理契丹的官署位于皇帝行宫的北面,故称北面官。北面官主要由契丹贵族担任,地位较南面官高。管理宫账、部族、属国之事。
24.头下军州:辽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一。辽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部族制和州县制双轨分治。除此之外,还有头下军州,是由辽的宗室、大臣、外戚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者,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获的人口为主体建立的地方行政单位。头下军州的刺史由中央任免。其他官吏则由头下主自行委派。头下军州的赋税除酒税和一半田租交纳辽政府外,其余全归头下主。
25.天眷新制:金熙宗天眷年间的金朝中央各项制度改革。天会十三年(1135年),金熙宗继位,对官制进行改革,他废除了勃极烈制,中央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尚书省设尚书令,为百官之长,其下有左、右丞相。天眷元年(1138年)。在政治制度上又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制度在历史上被称为“天眷新制”。新制的内容是全面实行汉官制度;原来的各种官职按新的制度进行换授;按功勋授予女真的贵族以不同的勋爵和封国;进一步加强了相权,制定了礼仪。
26.正隆官制:金海陵王颁行的中央新官制。正隆元年(1156年),继续进行官制改革:废中书、门下省,由尚书省总管政务,尚书省直属于皇帝;在军事上,废除都元帅府,设枢密院,枢密院与尚书省为政治和军事的最高机构,但枢密院由尚书省节制,朝廷任命枢密使和枢密副使。金朝的制度由此固定下来。
27.猛安谋克制:金朝在女真族内部实行的军事和行政合一的制度。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统一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谋克即百夫长;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即千夫长。猛安、谋克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首领。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
28.雍熙北伐:宋太宗时与辽争夺幽州的战役。雍熙三年(986年),宋太宗乘辽朝新君初立之机,派三路大军北伐。战争开始时,三路军队节节胜利。但因各军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指挥不力,歧沟关(今河北琢州)一战大败,杨业负伤被俘、绝食而死。高梁河与岐沟关两役失败后,北宋放弃了收复幽云失地的计划,对辽采取消极防御的政策。
29.澶渊之盟:1004年宋辽签订的停战议和盟约。景德元年(1004年),辽大军围攻定州,宋真宗在宰相寇准的建议下,率军亲征。双方在遭州对峙,宋军射杀辽军统帅,辽有意退兵,于是双方议和:宋辽约为兄弟之国;宋每年给辽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宋辽边境以白沟河为界。澶渊之盟后,宋辽两国进人和平相处的时期,双方维持了长期和平。
30.海上之盟:1120年北宋与金通过海上往返谈判签订的共同对付辽国的军事盟约。金建国后,在军事上连胜辽军。宋想趁机收回幽云十六州,宋徽宗数次派使臣泛海出使金国,终于在宜和二年(1120年)与金缔结盟约,规定,宋金两国地位平等;宋金击辽,并以长城为界;灭辽后,燕云之地归宋,宋给辽的岁币转送金国。
31.西辽:12~13世纪辽朝皇族耶律氏在西域建立的政权。亦称哈喇契丹。辽灭之前,耶律大石曾率契丹一部西走中亚。1324年,也就是辽灭亡的前一年,耶律大石称帝,重新建立以契丹人为主的国家,定都虎思斡耳朵(今托克马克附近),其疆域西至今阿姆河,东至和州(今新疆哈喇和卓),幅员万里,史称西辽。西辽建国八十八年,于1218年为蒙古所灭。西辽在传播中国文化,开发中亚,促进中国和中、西亚及欧洲的文化交流方面,起过积极的作用。
32.靖康之变:金国灭亡北宋的事件。靖康元年(1126年)秋,金兵第二次南下,东、西两路军会师,合围东京(今河南开封),闰十一月二十五日,京师城破,钦宗帝亲往金营投降。金统治者在大肆掠夺后,于次年三月立宋朝投降派张邦昌为傀儡皇帝,改国号楚。四月初一,俘徽、钦二帝及宗室、后妃、宫僚、百工等数千人,携带大批掠夺的金银珠宝、珍贵书籍北撤。北宋的统治至此结束。
33.黄天荡之战:1130年南宋与金之间的一次战役。建炎四年(1130年),金兀术攻占杭州,大掠后北返,在将渡长江时,被韩世忠阻截在黄天荡。宋军八千人凭借有利地形与金军激战,大败金军。双方对峙四十八天,金军凿集入江,才得逃脱。这次战役极大地鼓舞了南宋军民。
34.顺昌大捷:1140年南宋与金在顺昌发生的一次大战。绍兴十年(1140年),金兀术分兵四路攻宋,亲率步骑十余万人攻顺昌(今阜阳),宋将刘锜以两万人的军队大败金军,迫使金军退至开封。此役给予金军以沉重打击,阻住了金军的南侵。
35.郾城大捷:南宋初年的抗金战役之一。顺昌大捷后,岳家军出湖北,入河南,在各地义军的配合下,一路势如破竹,先后收复颖昌(今河南许昌)、陈州、郑州、洛阳。绍兴十年(1140年)七月,兀术亲率精锐突袭郾城。岳飞亲率骑兵参战,大破金兵。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郾城大捷。
36.《绍兴和议》*:(华东师范大学2005年中国古代史真题)1141年南宋与金签订的停战合约,顺昌大捷后,南宋准备与金议和。绍兴十一年(1141年),宋金签订和议,主要内容有:南宋向金称臣;皇帝由金册封;宋每年向金输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以淮河至大散关为两国分界线。此约是在两国力量大致相当的形势下签订的,此后双方基本上维持了比较稳定的对峙局面。
37.采石之战:南宋军在采石阻击金军南侵的一次战役。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九月,金军数十万分四路大举南侵。金主完颜亮亲自率领的中路军由于南宋淮河一线的守将闻风而逃,顺利进抵长江北岸的和州(今安徽和县)。十一月初,完颜亮大军准备从采石(今马鞍山南)对岸渡江。当金军渡江时,虞允文亲临前线,一面派兵迎击上岸金军,一面命水军和当地民兵驾船攻击金军船队。南宋军民奋勇杀敌,并用“霹雳炮”轰击金军,金军大败,退至扬州。
38.《隆兴和议》:1164年宋金之间重订的和约。宋孝宗隆兴元年,张浚主持北伐,却通到符离之战的失败。隆兴二年(1164年),宋金和谈,重新订立和约。和约规定:南宋对金不再称臣,改为侄叔关系;宋、金之间仍维持《绍兴和议》后的疆界;宋每年给金的银绢由各25万两、匹,减为各20万两、匹;宋割商、秦两州给金;金国逃到南宋的人员不再追回。隆兴和议后宋金之间四十年未发生大的战争。
39.《嘉定和议》:1208年宋金之间订立的停战和约。开禧二年(1206年)五月,宰相韩侂胄主持的开禧北伐失败,礼部侍郎史弥远杀死韩侂胄,函其首送给金人。嘉定元年(1208年)三月,宋金订立和议。规定:宋金改为伯侄之国;岁币绢、银各增为三十万匹、两;犒军钱三百万贯;维持原来边界。嘉定和议后,宋、金两国均日益衰弱,无力再发动战争。
40.千户制:蒙古汗国军政合一的制度。将全国的人民和土地划分为95个千户,由大汗分别授予共同建国的贵戚、功臣,任命他们为千户的那颜(首领),使之世袭管领。千户下分为若干百户,百户下为十户。千户制是基于蒙古人的游牧生活方式而建立的一种军事封建制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所有青壮年男子皆为战士,编入军队,自备马匹和兵器,由千户长、百户长率领,随时听命出征。千户也是行政单位。平时管理居民户籍、生产、税收和司法等行政事务。
41.怯薛军:成吉思汗组建的一支禁卫军。成吉思汗称汗后,挑选一万精壮组成怯薛军,由他直接指挥,驻扎在他的殿帐周围,分为四班,由四个亲信的那可儿任怯薛长,每三日轮流值班。怯薛军是蒙古军的精锐,也是加强对地方控制的主要武装力量。
42.大札撒:1225年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札撒在蒙古语里意为“命令”,即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1225年,成吉思汗将历来的训令、札撒和习惯都加以汇总,下令颁布了《大札撒》,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大札撒》的特点是刑罚残酷,死刑很多,保留着很多的原始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