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又白跑一次#最多跑一次#
关于仙居县安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安信访复字【2019】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查申请
一、信访复查申请人个人信息
二、信访复查事项
申请人仙居县安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安信访复字【2019】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不服,认为对该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解决申请人反应的问题,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针对处理意见书所述内容提出复查申请。
三、信访申请人反应问题的事实与证据
1.关于捣臼孔组村民户口由村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问题。
申请人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路口村捣臼孔组,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捣臼孔组有约3306亩山林,办有山林所有权证,组内成员于仙居县有自留山,亦办有林权证。早年因山林距县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为提高组内成员生活水平,捣臼孔组与城西公社林场于1977年签订《合同书》,约定林场暂交由城西公社林场管理。林场将所得收益进行分红,同时以解决工作、提供口粮等方式保障捣臼孔组成员生活。但自1982年开始,城西公社林场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拖欠捣臼孔组成员分红以及应当发放的人口口粮租金等,组内成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上述情况,一直未得到实际解决。
后1992-1993年间,仙居县各行政机构改革,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临时集体户口,自此全组30多人再也没有享受选举权,宅基地申请权以及国家发布的所有惠农政策,房产均为1980年前旧房,且至今不通水电以及公路。后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户口问题,相关部门只是推脱,并未从根本解决申请人的问题,也未说明具体申请人户口变更原因。仙居县安洲街道办事处在安信访复字【2019】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就户口变更问题答复称,“2019年4月19日,安洲街道以书面形式向仙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汇报,建议解散三桥林场管委会,捣臼孔组重新组建林场,仙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未答复”。
申请人认为,安洲街道街道办事处答复并未从根本解决申请人问题。首先,三桥林场为安洲街道办事处及南峰街道办事处下设单位,安洲街道办事处有权决定三桥林场的存续情况。安洲街道办事处称其向仙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解散三桥林场管委会,不符合事实情况;其次,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安洲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关镇职能承接部门,就该户口问题应与公安户籍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安洲街道办事处以“已向仙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该机关未答复”作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答复,完全无法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
2.关于公益林基金应当补偿给申请人等捣臼孔组村民的事。
据仙居县人民政府文件仙政办发【2017】125号《关于严格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补偿对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公益林补偿发放要求。
首先,捣臼孔组林地面积共计2338亩已于2004年划归为生态公益林,其中包括捣臼孔组成员共计396亩的自留山。按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相应对的公益林补偿;其次,按仙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规定,可知捣臼孔组即为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体组织,就捣臼孔组应当获得的公益林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再而,申请人作为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个人的自留山,同时也为捣臼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获得公益林补偿金。
综上,仙居县安洲街道办事处有权与其他机关配合解决申请人的户口问题,同时申请人也有权获得街道办发放的公益林补偿金,仙居县安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安信访复字【2019】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未解决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针对该处理意提出向贵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望贵机关核查相关事实,解决申请人提出的各项问题。
此致
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九年 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