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忠全 雪子青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一定要持审慎包容态度,但包容审慎不等于不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从严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详见新华社8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也提到:“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2018年5月份以来被以“涉传”查处的“云联惠”案来讲,似乎看到了一定的曙光,至少对于一些电商平台来讲即将迎来一系列的督导和安全保障。

首先,“云联惠”案因为“涉传”闹的纷纷扬扬,其中褒贬不一,成为全国热议的案件。从媒体理性呼吁到法学专家的审慎包容建议、从全国各地区法院展开的庭审到不予以起诉。“云联惠”案经历查处和审判似乎可以成为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急先锋,至少能够让相关部门看到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直到立法和出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目前,“云联惠”总部案已进入庭审阶段,能否得到阳光审判,是个值得期待的问题。至少法院审理期间要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阳光审判。鉴于案件重大,影响面广,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庭审视频,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当然,除了法律规定外,由法院和当事人自行量决和申请,但至少一审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值得深思和探讨。

“从严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有利的发声。从“云联惠”案来看,告董事长黄明的少,要求保住平台的多,不难看出“云联惠”案的特殊性,也是值得相关部门深思和考量的。至少在受害群体来讲,一起没有受害的消费者电商平台到底怎么去界定为“传销”,应当引起法律界的共鸣和深思。

其次,一位“囚徒”妻子的求助信将“云联惠”总部案推向了质疑声。同案犯“涉传”人员认罪、认罚态度好的可以办理保释放人,不认罪、认罚的作为认罪太度不好,继续关押等待审判。 这是“涉传”案当事人夏益民的妻子石素芬因患癌临终前写给审判长的信,部份内容在网络和群里引起强烈反响。

可以说,即便“云联惠”案遭受了查处和打击,即便是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查、严办。在法律面前,在提出构建法治政府体制下,能否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力是值的深思的问题。面对该案的审理和判决能否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而知。但至少要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力,比如参于庭审进行旁听以及辩护律师的自由申请,这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力。而不是在该案中,一些会员反映强烈;甚至给最高法、最高检去信反映有些执法部门和人员利用强权手段干预案件行为的发生。面对“云联惠”案,有什么可怕的地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还是真的疑点重重?既然敢查处和敢打击,就应当敢面对事实。更应当敢面对法律的衡量和审判,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容践踏!更不容以权压法!否则构建法治政府就是昙花一现。

最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2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决定》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及落实举措。接下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开展相关法规执法检查工作,优先安排营商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

对于“云联惠”案来讲,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应当依法起到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性、持续性的发展,推进立法层面、保障电商平台的合理性发。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政法领域的一些利用职权乱作为、胡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真正构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及政法领域的公信力;做有担当、有责任、有良知、有使命的人民好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赋予公民的一切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利。“云联惠”总部案能否得到阳光审判,能否经得起公民的监督。“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构建法治政府的最好的基石,“云联惠”案能否得到公开审、法律审、道德审、良知审、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好好审。值得考量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