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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宝,孩子的安全、健康是头等大事,作为家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肯定是既心疼难过,又愤怒焦躁。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云龙法院通过三个案件对校园伤害纠纷进行解读,并对家长在类似伤害事件中的应对思路提出相关建议。
设施存隐患,学校应担责
单某某系徐州市某小学的学生,在某次上完美术课后,与同学一起到教学楼外面室外的拖把池处洗手,单某某站上拖把池的边缘后蹲在上面洗手,因前一天下过雪,校方没有及时处理积雪及结冰,单某某在水池处滑倒,导致唇部及牙齿受伤。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502元。法院认为单某某年满十一周岁,单某某站上拖把池后蹲在水池仅十几厘米宽的池边缘上洗手,以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应当预见蹲在拖把池边缘上洗手可能会摔倒的后果,其没有加强自我保护,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拖把池旁洗手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拖把池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公共设施,为平时教职工和学生涮拖把所用,但未禁止学生在此处洗手,事发前一天和夜里都下过雪,事发当天气温也较低,暴露在室外的拖把池边缘上极易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校方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后判决学校赔偿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951.6元。
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等等。
3岁女童手挤伤
幼儿园担全责
张某系某幼儿教育中心学生。2017年9月7日中午,张某在教室内被某幼儿教育中心的老师拉着手带出教室时,老师没有注意到张某的另一只手拉着教室的门,在老师带张某出教室门的同时,门被原告拉着关死了,原告的右手中指指甲被挤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838元。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对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其在某幼儿教育中心学习期间,因老师疏于观察,导致张某在被带出教室时右手食指被关死的教室门挤伤,某幼儿教育中心对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老师的行为造成张某的手被挤伤后果,但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某幼儿教育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审查张某的各项赔偿数额真实性和合理性后,法院最终判决某幼儿教育中心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481.96元。
法官释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玻璃球校内“飞”
学校学生均担责
贺某、钱某、李某均系徐州市某中学的学生,某日,李某在学校操场捡到直径约2.5cm的玻璃球一个,后交给钱某,贺某在课间被钱某扔的玻璃球砸中牙齿,造成其左上前牙冠折、右上前牙裂纹。贺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审理期间,贺某对其牙齿的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法院认为,钱某的行为造成贺某的牙齿损害额度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玻璃球硬度较高且直径在2.5公分左右,存在安全隐患,某中学对于学生携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玻璃球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贺某被其他同学扔出的玻璃球砸伤牙齿,其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贺某无过错无责任。对于贺某的损失,由钱某(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22200.78元,由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9514.62元。
法官释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与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出现伤害事故,家长如何应对?
及时就医诊断,了解事发经过
发生伤害事故后,家长要及时带孩子到正规医院就医,伤情严重的,按时去医院复诊,以免耽误治疗。如果可能构成残疾,在治疗结束后,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同时家长要及时向自己孩子、学校、老师、知情同学、甚至打伤孩子的当事人,了解问题发生的来龙去脉和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进而考虑问题的后续解决办法。
固定证据材料,诉讼解决
家长要注意保留治疗中的各类费用支出的凭证(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如果学校有监控,可以与学校沟通,调取并保存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建议家长们积极与侵权人、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医药费及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控制自身情绪,理性妥善维权
家长在孩子受伤后,都很心疼孩子,我们注意到,部分家长在此情况下情绪容易失控,盲目指责打人孩子及其父母或学校,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最终影响的是学生的利益。家长要保持克制,稳妥理性地处理,方能将各种损害降到最低,不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让孩子从家长成熟的事件处理过程中受到一次较好挫折教育,尤其在伤害双方都是同学的情况下,处理得当,让孩子学会宽容,也能帮孩子赢得友好的成长环境。
事后引导,做好“安全老师”
孩子遇到校园伤害,说明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或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欠缺,家长一方面要加强关于孩子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家长也要注重对孩子因伤害事件引起的不良情绪进行疏导。如有需要,应及时求助专业心理教师。此外,家长还要当好孩子安全意识的启蒙老师,要引导孩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妥善处理同学间矛盾。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孩子在校期间遵守行为准则。注重对孩子的心理教育,引导其进行情绪管理,采用合理手段处理纠纷。家长也需教授孩子一定的教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能,以确保孩子在紧急状态下具备一定的自护自救能力。
法条速递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规定,适用于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也适用于学生在校外辅导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